2023年11月5日 星期天
砚山县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砚自然资罚字〔2024〕15号)
发布时间:2024-08-13 08:54:01     来源:砚山县自然资源局 阅读次数:622

砚山县硕丰砖瓦厂:

我局于2023年8月21日对你厂非法占用土地案立案调查。经查,你厂2023年7月至今,未经有权机关批准、未取得合法有效用地手续,擅自在江那镇听湖村委会城脚村,占用江那镇听湖村委会城脚村15663.86平方米集体土地。其中:采矿用地 2717.29平方米、一类工业用地12945.01平方米、坑塘水面1.56平方米,建设页岩砖生产厂房、办公房、职工宿舍、硬化地板停车场(其中:彩钢瓦钢结构页岩砖生产厂房9442.98平方米;砖木石棉瓦结构办公房和职工宿舍646.68平方米;硬化水泥地板1148.98平方米;未硬化堆砖压占土地面积4423.66平方米)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第四条第四款“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第四十四条“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永久基本农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的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测绘报告》原件1份、《违法占用土地规划用途核实情况》原件1份、《违法占用土地地类审核认定表》原件1份。

2.《砚山县自然资源局证据提取复制单现场照片》原件9份、《现场勘验笔录》原件1份。

3.《询问笔录》原件5份、《砚山县硕丰砖瓦厂土地来源及权属证明情况说明》原件1份。

4.《租地协议》复印件1份、《砚山县硕丰砖瓦厂占用使用土地登记花名册》复印件1份、《砚山县硕丰砖瓦厂租地农户收款明细》复印件1份、《租地农户收款收条》复印件25份。

5.《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1份、《身份证》复印件2份。

6.《关于新建砚山县兴盛琉璃瓦厂的批复》砚发改【2006】32号复印件1份、砚山县经济商务局《投资项目备案证》复印件1份、《排污许可证》复印件1份、砚山县水务局关于《砚山县硕丰砖瓦厂技改扩建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批复复印件1份。

我局已于2024年7月30日依法向你厂进行了行政处罚告知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你厂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自愿放弃了陈述、申辩、听证的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 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 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八十三条“依照本法规定,责令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立即停止施工,自行拆除;对继续施工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有权制止。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对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自行拆除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费用由违法者承担。”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1.责令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内,将非法占用的江那镇听湖村民委城脚村集体土地15663.86平方米退还江那镇听湖村民委城脚村集体。

2.没收位于砚山县硕丰砖瓦厂内,11238.64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钢结构页岩砖生产厂房9442.98平方米、砖木结构办公房和职工宿舍646.68平方米、硬化水泥地板1148.98平方米)。

3.限期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内,拆除位于砚山县硕丰砖瓦厂内职工宿舍厕所旁,1.56平方米土地上的建筑物(红砖挡土墙),恢复土地原状。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1.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内,将非法占用的江那镇听湖村民委城脚村集体土地15663.86平方米退还江那镇听湖村民委城脚村集体。

2.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位于砚山县硕丰砖瓦厂内,11238.64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钢结构页岩砖生产厂房9442.98平方米、砖木结构办公房和职工宿舍646.68平方米、硬化水泥地板1148.98平方米)。移交县人民政府指定的相关部门管理处置。

3.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自行拆除位于砚山县硕丰砖瓦厂内职工宿舍旁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非法占用1.56㎡(0.00234亩)土地上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红砖挡土墙),恢复土地原状。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厂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砚山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直接向砚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其中对责令限期拆除处罚决定不服的,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砚山县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高武云  陆正海               

电  话:0876-3129352                    

地  址:砚山县江那镇砚华东路70号

                                     

砚山县自然资源局

                             2024年8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