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1月5日 星期天
砚山县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砚自然资罚字〔2024〕13号)
发布时间:2024-08-01 17:13:00     来源:砚山县自然资源局 阅读次数:620

龙海辉:

我局于2024年4月23日对你在平远镇蒲草村委会大舍姑“公山”开采铝土矿的违法行为立案调查。经查,你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于2024年4月19日凌晨驾驶卡特336D挖掘机,在平远镇蒲草村委会大舍姑“公山”开采铝土矿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第三款“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分别申请、经批准取得探矿权、采矿权,并办理登记”的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龙海辉身份信息和询问笔录1份;2、现场勘验笔录

和照片1份;3、现场执法照片1份;4、现场指认照片1份;5、过磅单1份。

我局已于2024年7月11日依法向你进行了行政处罚告知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你放弃了陈述、申辩、听证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责令停止开采、赔偿损失,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和《云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擅自进行勘查、采矿活动的;或者超越批准的勘查范围、矿区范围进行勘查、采矿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赔偿损失,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越界勘查、开采矿产资源,情况严重的,吊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你立即停止一切违法采矿行为;

2、没收你无证开采出的64.25吨铝土矿;

3、对你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进行开采铝土矿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玖万玖仟元整(¥:99000.00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你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砚山县自然资源局指定的银行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本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砚山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依法向砚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沈  洪                 

电  话:0876-3895333          

地  址:砚山县平远镇新平路6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