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1月5日 星期天
砚山县卫生健康局行政处罚决定公示
发布时间:2024-07-12 16:39:39     来源:砚山县卫生健康局 阅读次数:1568

一、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展诊疗活动案

案由:郑某某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展诊疗活动案

来源:社会举报

处罚文书字号:砚卫医罚〔2024〕02号

违反事实、证据:未取得有效《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诊所备案凭证》,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和《执业医师执业证书》开展诊疗活动。

以上事实有:1.现场检查笔录两份;2.卫生监督意见书一份;3.当事人郑某某询问笔录两份,李某某、吴某某、王某某、杨某某询问笔录各一份;4.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一份及附物品清单五份;5.现场没收药品共四箱;6.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处理决定书一份;7.公告一份;8.人民调解协议书一份;9.当事人郑某某、死者张某某、死者儿子李某某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走访事发地点村民杨某某、王某某身份信息复印件各一份;10.现场检查图片八份;11.砚山县某卫生院出诊登记复印件一份、砚山县某卫生院关于抢救张某某情况说明一份;12.案件承办人云南省行政执法证复印件等为证。

违反法律情况: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医疗机构依法取得执业许可证。禁止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规定。

处理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执业活动,没收违法所得药品、医疗器械,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的规定。

行政处罚决定种类情况:罚款50000元、没收药品器械。

执行情况:完全履行

 二、未按规定进行半年一次的艾滋病检测案

案由:砚山县某足部保健店安排的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人员未按规定进行半年一次的艾滋病检测案

来源:在卫生监督检查中发现

处罚文书字号:砚卫艾罚〔2024〕1号

违反事实、证据:安排未能出示艾滋病检测证明的骆某某(姓名)等1名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1.该场所法人身份证、营业执照正本、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复印件各一份;2.骆某某健康证图片1份。

违反法律情况:根据《云南省艾滋病防治条例》第二十九条  经营性公共场所的服务人员,应当每半年进行一次艾滋病检测;经营者不得安排未经艾滋病检测和未取得健康合格证明的人员直接为顾客服务。依据《云南省艾滋病防治条例》第五十六条 经营性公共场所的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依法吊销其营业许可证件:(二)未组织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人员每半年进行一次艾滋病检测,或者安排未取得艾滋病检测健康合格证明的人员直接为顾客服务的规定。决定予以你(单位)警告的行政处罚,并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行政处罚决定种类情况:警告

执行情况:完全履行

 三、未按规定进行半年一次的艾滋病检测案

案由:某某美业店未组织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人员未按规定进行半年一次的艾滋病检测案

来源:在卫生监督检查中发现的

处罚文书字号:砚卫艾罚〔2024〕2号

违反事实、证据:1.该场所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人员未按规定进行半年一次的艾滋病检测。2.钟某某健康证复印件一份,3、该场所法人身份证、营业执照正本、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复印件各一份。

违反法律情况:根据《云南省艾滋病防治条例》第二十九条 经营性公共场所的服务人员,应当每半年进行一次艾滋病检测;经营者不得安排未经艾滋病检测和未取得健康合格证明的人员直接为顾客服务。依据《云南省艾滋病防治条例》第五十六条 经营性公共场所的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依法吊销其营业许可证件:(二)未组织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人员每半年进行一次艾滋病检测,或者安排未取得艾滋病检测健康合格证明的人员直接为顾客服务的规定。决定予以你(单位)警告的行政处罚,并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行政处罚决定种类情况:警告

执行情况:完全履行

 四、未按规定附消毒合格证明案

案由:某某餐具清洁服务有限公司未按规定附消毒合格证明案

来源:在卫生监督检查中发现的

处罚文书字号:砚卫餐罚〔2024〕1号

违反事实、证据:1.该场所法人身份证、营业执照正本、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复印件各一份。2.现场检查照片一份。

违反法律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八条 第二款: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应当对消毒餐具、饮具进行逐批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并应当随附消毒合格证明。消毒后的餐具、饮具应当在独立包装上标注单位名称、地址、联系方式、消毒日期以及使用期限等内容;《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卫生监督工作规范》第八条 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用水,使用洗涤剂、消毒剂,或者出厂的餐具、饮具未按规定检验合格并随附消毒合格证明,或者未按规定在独立包装上标注相关内容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给予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 第二款: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用水,使用洗涤剂、消毒剂,或者出厂的餐具、饮具未按规定检验合格并随附消毒合格证明,或者未按规定在独立包装上标注相关内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决定予以你(单位)警告的行政处罚,并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行政处罚决定种类情况:警告

执行情况:完全履行

 五、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案

案由:某某口腔诊所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案

来源:上级卫生健康行政机关交办

处罚文书字号:砚卫医罚〔2024〕1号

违反事实、证据:违法事实:1.非卫生技术人员岑某某1人正在从事洁牙医疗卫生技术工作。证据:1.现场检查笔录一份;2.监督意见书一份;3.卢某某、岑某某、张某某、刘某某《询问笔录》各一份;4.营业执照、诊所备案凭证各一份;5.卢某某《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及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6.岑某某护士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明、毕业证书、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7.张某某《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及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8.刘某某身份证复印件一份;9.某某口腔诊所员工1月、2月排班表和诊所人员名单复印件各一份;10.现场检查图片一份;11.《文山州卫生健康领域安全风险、地质灾害隐患大排查整治督查记录表》。

违反法律情况: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医疗机构不得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规定,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的规定。

行政处罚决定种类情况:罚款,罚款金额10500.00元。

执行情况:完全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