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1月5日 星期天
砚山县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砚自然资罚〔2024〕2号)
发布时间:2024-01-22 08:34:00     来源:砚山县自然资源局 阅读次数:530

姓名:杨生玉

砚山县自然资源局于2023年11月10日对杨生玉无证开采国家矿产资源(铝上矿)一案进行立案调查。经查,杨生玉擅自在砚山县江那镇舍木那村民委拖白泥村小组“改板冲”处,无证开采国家矿产资源(铝土矿),该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第三款“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分别申请、经批准取得探矿权、采矿权,并办理登记”的规定,杨生玉已构成无证开采国家矿产资源(铝土矿)的违法事实。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违法线索登记表;2.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砚自然资停〔2023〕329号);3.接受调查通知书;4.砚山县自然资源局行政案件权利义务告知书;5.询问笔录;6.现场照片;7.过磅单2份。

砚山县自然资源局已于2024年1月15日依法向杨生玉进行了告知,杨生玉放弃了陈述、申辩、听证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采出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责令停止开采、赔偿损失,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和《云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擅自进行勘查、采矿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赔偿损失、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并处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砚山县自然资源局对杨生玉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1、责令即停止一切违法采矿行为;

2、没收采出的铝土矿原矿石30.43吨(实际过磅数量);

3、对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进行开采铝土矿活动的违法事实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万零壹佰元整(¥:10100.00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杨生玉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砚山县自然资源局指定的银行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砚山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依法向砚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砚山县自然资源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