砚山县乐微娱乐厅接纳未成年人案
案件情况:2023年11月3日,砚山县文化和旅游局收到(砚山县公安局关于烟草KTV有偿陪侍案线索移交的函)砚公函〔2023〕354号,烟草KTV的娱乐经营许可证名称为“砚山县乐微娱乐厅”,其中提到在2023年10月27日21时许,砚山县公安局接到报警称烟草KTV内有未成年人提供有偿陪侍,经核查,发现在烟草KTV V10包房内有4名未成年女子提供有偿陪侍。2023年11月6日经砚山县文化和旅游局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调查。2023年11月14日,砚山县公安局江那派出所向砚山县文化和旅游局移送了相关案件线索证据。2023年11月17日,砚山县文化和旅游局发函至砚山县公安局,依照法定程序移送砚山县乐微娱乐厅涉嫌接纳未成年人案相关证据,2023年12月4日,砚山县公安局向砚山县文化和旅游局移送了相关案件线索证据。
经调查,综合所取得的证据材料证实,当事人砚山县乐微娱乐厅接纳未成年人的违法事实成立。
法律依据:当事人砚山县乐微娱乐厅接纳未成年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八条 和《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条和《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 第三项。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第二十九条。《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办法》第十条第二款第(一)项。
综合以上法律法规规定,同时考虑到以下因素:一是该场所存在管理漏洞,未严格查验进入场所难以识别的消费者身份信息,同时,又对入场管控不到位,造成未成年人进入娱乐场所;二是该场所未尽到巡查义务,对场所内发生的有偿陪侍活动,未及时制止上报;三是有偿陪侍活动系未成年人参与其中,虽未造成其它严重后果,但对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带来了一定的不利影响;四是该场所存在有偿陪侍的行为,已被公安机关查处,我局不在对有偿陪侍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五是因该场所内的有偿陪侍行为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无违法所得。因此,执法人员依法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规定内,给予该场所在一般处罚的裁量范围内偏重的行政处罚。
处罚结果:1.责令当事人改正接纳未成年人的违法行为;2.给予当事人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肆万捌仟圆整(¥48000.00元)的行政处罚。
处罚单位:砚山县文化和旅游局
处罚时间:2024年1月19日
是否公示:是
砚山县旅游市场监管综合调度指挥中心
2024年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