庄兆金(砚山县新兴建强页岩砖厂):
你(单位)因不具备申请注销的法定条件,本局2023年12月 5 日依法对你(单位)作出: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砚市监许可撤〔2023〕1号)。
因你(单位)采取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本局决定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上述文书,文书详见附件。
请你(单位)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到本局领取上述文书,逾期不领取即视为送达。
附件: 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砚市监许可撤〔2023〕1号)
承办机构:砚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审批和信用监管股
联系地址: 砚山县江那镇砚华东路107号
执法人员: 王丹宇 执法证号: 25110230084
何兴峰 执法证号: 25110230029
联系电话: 0876-3056113
砚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2月31日
附件
砚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
砚市监许可撤〔2023〕1号
被许可人:砚山县新兴建强页岩砖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622709830271X
行政许可事项:砚山县新兴建强页岩砖厂注销登记
2023年11月13日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本局执法人员向投资人庄兆金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投资人庄兆金对砚山县新兴建强页岩砖厂被云南省市场监管部门调查的事实知悉。送达过程中发现被许可人砚山县新兴建强页岩砖厂于2022年12月29日委托徐汝美向我局提交砚山县新兴建强页岩砖厂相关注销资料,并于当日办结注销手续。经核实,被许可人砚山县新兴建强页岩砖厂已于2020年5月被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以涉嫌垄断协议开展调查并查实违法事实成立。本局认为,被许可人砚山县新兴建强页岩砖厂在被市场监管部门调查的情况下办理了砚山县新兴建强页岩砖厂注销登记,违反了《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第四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据申请办理行政许可注销手续:(一)被许可人不再从事行政许可活动,并且不存在因涉嫌违法正在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司法机关调查的情形,申请办理注销手续的”的规定,其不具备申请注销的法定条件。
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利害关系人的申请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行政许可:(四)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的规定,本局作如下处理决定:撤销本局于2022年12月29日作出的准予砚山县新兴建强页岩砖厂的公司注销登记决定。
被许可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理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砚山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依法向砚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本行政决定不停止执行。
砚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