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1月5日 星期天
砚山县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砚自处决字〔2023〕第003号 )
发布时间:2023-12-13 16:46:00     来源:砚山县自然资源局 阅读次数:2572

砚山县沃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砚山分公司

我局于2023年10月20日对你公司开发的加洲别苑小区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建设进行立案调查。经查,你公司开发的加洲别苑小区项目位于砚山县江那镇砚安路与砚兴路交叉路口,于2016年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土地使用证,面积15993.41㎡;2018年10月《砚山县加洲别苑小区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通过砚山县城市规划委员会审议并取得《砚山县人民政府关于实施砚山县加州别苑小区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的批复》(砚政复〔2018〕571号),2019年1月取得建字第砚山县201900001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规模为37216.15㎡;2019年8月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面积为37216.15㎡;2023年9月,你公司申请对《砚山县加洲别苑小区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修编并经砚山县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2023年10月你公司向我局申请规划核实,经我局工作人员对你公司提供的《砚山加洲别苑小区房产测绘、竣工测绘成果报告书》及《砚山县加洲别苑小区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修编》进行比对并对现场进行勘验,发现你公司开发的加洲别苑小区存在未按照经批准的规划许可建设的行为,具体情况如下:一是1#楼-12#楼规划占地面积4024.14㎡,建筑面积13508.63㎡,实际建设占地面积4175.98㎡,建筑面积13965.7㎡,超规划建设457.07㎡;二是规划条件建筑密度不超35%,规划建筑密度34.8%,实际建设建筑密度35.72%,超出规划条件最高上限0.72%;三是7#楼东侧超出建筑退让红线建设,整体超出2.17米(占地面积29.4m2);8#楼东侧超出建筑退让红线建设,整体超出0.22米(占地面积2.67m2)。你公司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条件进行建设;确需变更的,必须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变更内容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依法变更后的规划条件通报同级土地主管部门并公示”的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砚山县加洲别苑小区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

2.砚山加洲别苑小区房产测绘、竣工测绘成果报告书

3.加洲别苑小区规划核实意见表(文山州城乡规划设计院出具)

我局已于2023年12月01日依法向你公司下发了行政处罚告知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你公司在接到行政处罚告知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后,自愿放弃陈述、申辩、听证的权利。

根据《云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5%以上10%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5%以上10%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1.对超出规划许可建设的457.07m2违法建筑销售所得进行没收,合计没收违法收入贰佰壹拾肆万叁仟壹佰叁拾柒元贰角肆分(¥:2143137.24元)。

2.对超出规划许可建设的457.07m2违法建筑补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合计人民币肆仟伍佰柒拾元柒角(¥:4570.7元)。

3.对超出规划许可建设的457.07m2违法建筑按建设工程造价的7%进行罚款,合计罚款人民币玖万叁仟零贰拾壹元叁角叁分(¥:93021.33元)。

以上处罚金额合计人民币贰佰贰拾伍万柒仟捌佰肆拾叁元肆角柒分(¥:2257843.47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你公司应当在十五日内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砚山县自然资源局指定的银行账户,名称:砚山县财政局国家金库砚山县支库)。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砚山县人民政府或文山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依法向砚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张 凯

电话:0876-3129351

地址:砚山县江那镇砚华东路70号

 

砚山县自然资源局

2023年1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