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22〕2号)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通知》(云政办发〔2022〕55号)精神,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砚山县财政局根据《砚山县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协调小组办公室关于认真做好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范编制公布工作的通知》(便签〔2023〕12号)要求,组织编制了砚山县财政局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范,现予以对外公布。
附件: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范
砚山县财政局
2023年11月13日
附件:
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范
主项实施规范
(基本要素)
一、行政许可事项名称
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审批
二、主管部门
砚山县财政局
三、实施机关
砚山县财政局
四、设定和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五、子项
无子项、办理项实施规范
一、基本要素
1.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及编码
代理记账许可 DLJZ532622
2.行政许可事项子项名称及编码
无
3.行政许可事项业务办理项名称及编码
代理记账许可 DLJZ532622
4.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1985年1月21日主席令第二十一号,2017年11月4日予以修改)第三十六条: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不具备设置条件的,应当委托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账。 《代理记账管理办法》(2016年2月16日财政部令第80号,2019年3月14号财政部令第98号予以修改)第二条第二款、《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关于印发〈云南省代理记账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云财规〔2020〕1号)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代理记账机构是指依法取得代理记账资格,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机构。第三条第一款:除会计师事务所以外的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审批机关)批准,领取由财政部统一规定样式的代理记账许可证书。
5.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代理记账管理办法》《云南省代理记账管理实施办法》
6.监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7.实施机关
砚山县财政局
8.审批层级
县级财政部门
9.行使层级
县级财政部门
10.是否由审批机关受理
是
11.受理层级
县级财政部门
12.是否存在初审环节
否
13.初审层级
无
14.对应政务服务事项国家级基本目录名称
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审批范围
15.要素统一情况
全省要素统一
二、行政许可事项类型
代理记账许可
三、行政许可条件
(一)准予行政许可的条件
申请代理记账资格的机构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为依法设立的企业;
2.专职从业人员不少于3名;
3.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不少于三年,且为专职从业人员;
4.有健全的代理记账业务内部规范。
代理记账机构从业人员应当具有会计类专业基础知识和业务技能,能够独立处理基本会计业务,并由代理记账机构自主评价认定。
申请代理记账资格的机构,应当向所在地的审批机关提交申请及下列材料,并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2.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不少于三年的书面承诺;
3.专职从业人员在本机构专职从业的书面承诺;
4.代理记账业务内部规范。
(二)规定行政许可条件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四、行政许可服务对象类型与改革举措
1.服务对象类型
代理记账机构
2.是否为涉企许可事项
是
3.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名称
代理记账许可
4.许可证件名称
代理记账许可证书
5.改革方式
减时限
6.具体改革举措(详情见以下表格)
裁量情节 | 具体办理程序 | 法定办理时限 | 承诺办理时限 |
准予许可 | 一、申请。申请人通过网络或窗口申请,提交办事申请材料。 二、受理。县(市、区)财政局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的,准予受理,出具《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接收凭证》《送达回证》各一式二份。 三、审查。县(市、区)财政局依法依规进行审查,并按程序报批。 四、决定。县(市、区)财政局作出审核决定,制发文书和《代理记账许可证书》。 | 10个工作日 | 2个工作日 |
补正材料 |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应当在1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 5个工作日 | 1个工作日 |
不予受理 |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在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出具《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1.申请材料不符合法定要求,经补正材料通知发后,到期仍然无法提供完整的;2.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符合不予受理条件的。 | 无 | 1个工作日 |
不予批准 | 经审查,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及资质不符合《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8号)第四条和《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关于印发〈云南省代理记账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云财规〔2020〕1号)第九条有关规定的,县级财政部门作出不予批准决定,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 10个工作日 | 2个工作日 |
准予许可 | 申请机构签署《代理记账机构业务负责人承诺书》《代理记账机构其他专职从业人员承诺书》《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行政审批事项告知承诺书》,提交相关申请材料。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县(市、区)财政部门应当当场作出批准决定,颁发《代理记账许可证书》。 | 即办 | 即办 |
补正材料 |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应当在1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 5个工作日 | 1个工作日 |
不办理行政许可手续 | 设立在自贸试验区的代理记账机构取得营业执照即可接受其他单位委托直接开展代理记账业务,不办理行政许可手续。 | 代理记账机构设立在自贸试验区的,不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无办理时限 |
7.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联合税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每年进行“双随机、一公开”检查。
五、申请材料
1.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申请书
2.代理记账机构申请资格表
3.代理记账机构合伙人或股东情况汇总表
4.代理记账机构情况汇总表
5.公司营业执照
6.代理记账业务负责人及专职从业人员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7.主管代理记账业务负责人及专职从业人员基本情况表
8.代理记账机构业务负责人承诺书及其他专职人员承诺书
9.中介机构充实代理记账业务审批告知承诺书
10.公司财务管理制度
11.公司代理记账业务规范
12.代理记账业务内部管理制度
13.价格公示牌(上墙)
14.房屋产权证明及房东身份证复印件
15.公司人员信息采集表
16.初级会计证书复印件
17.从业人员签订的劳务合同(合同模板到人社局咨询)
六、中介服务
否
七、审批程序
对按照清单资料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的,实地检查后符合独立办公条件后立即发放证书。
八、受理和审批时限(详情见以下表格)
裁量情节 | 具体办理程序 | 法定办理时限 | 承诺办理时限 |
准予许可 | 一、申请。申请人通过网络或窗口申请,提交办事申请材料。 二、受理。县(市、区)财政局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的,准予受理,出具《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接收凭证》《送达回证》各一式二份。 三、审查。县(市、区)财政局依法依规进行审查,并按程序报批。 四、决定。县(市、区)财政局作出审核决定,制发文书和《代理记账许可证书》。 | 10个工作日 | 2个工作日 |
补正材料 |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应当在1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 5个工作日 | 1个工作日 |
不予受理 |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在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出具《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1.申请材料不符合法定要求,经补正材料通知发后,到期仍然无法提供完整的;2.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符合不予受理条件的。 | 无 | 1个工作日 |
不予批准 | 经审查,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及资质不符合《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8号)第四条和《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关于印发〈云南省代理记账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云财规〔2020〕1号)第九条有关规定的,县级财政部门作出不予批准决定,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 10个工作日 | 2个工作日 |
准予许可 | 申请机构签署《代理记账机构业务负责人承诺书》《代理记账机构其他专职从业人员承诺书》《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行政审批事项告知承诺书》,提交相关申请材料。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县(市、区)财政部门应当当场作出批准决定,颁发《代理记账许可证书》。 | 即办 | 即办 |
补正材料 |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应当在1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 5个工作日 | 1个工作日 |
不办理行政许可手续 | 设立在自贸试验区的代理记账机构取得营业执照即可接受其他单位委托直接开展代理记账业务,不办理行政许可手续。 | 代理记账机构设立在自贸试验区的,不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无办理时限 |
九、收费
不收费
十、行政许可证件
代理记账许可证书
十一、行政许可数量限制
不限制
十二、行政许可后年检
否
十三、行政许可后年报
每年4月30日之前报送年报表
(一)代理记账机构基本情况表
(二)专职从业人员变动情况
十四、监管主体
砚山县财政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