盛某某涉嫌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案
案件情况:2023年3月12日,砚山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砚山县惠祥市场路段检查时发现,盛某某驾驶云HXXX33号车,该车共计装载5名乘客,经调查,该车是从石板房、公革、城脚等地出发至砚山县惠祥市场,车上拉了5名乘客,在石板房上的那名乘客是20元钱的车费,公革和城脚上的乘客每人5元钱的车费,该车行驶证上核定的性质为非营运,未办理《道路运输证》,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 。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
处罚结果:罚款叁万元整¥30000.0。
处罚单位:砚山县交通运输局
处罚时间:2023年3月15日
是否公示:是
砚山县旅游市场监管综合调度指挥中心
2023年3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