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XXX驾驶车辆运输散装货物未密闭案
案由:驾驶车辆运输散装货物未密闭
案源:砚山县城乡管理综合执法局执法人员,日常城市管理巡查发现。
违法事实、证据:经调查核实,2022年12月29日当事人XXX驾驶车牌号为云HXXXXX的轻型自卸货车,在城市规划区三星坝工业园区路段,运输散装货物(砂石)未严密封闭,在运输路途中粉尘飞扬,对环境卫生造成影响。以上事实,有2022年12月29日县城乡综合执法局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询问当事人笔录、《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存根)》《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回执、《行政处罚决定书(存根)》《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回执、放弃陈述、申辩、听证权利声明、当事人身份证、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云南省罚没收入专用收据、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等证据为凭证。
违反法律事实:当事人违反了《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我局于2022年12月30日下发《砚山县城乡管理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砚城乡执罚先告字〔2022〕第B1-043号),告知当事人XXX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当事人XXX有权进行陈述、申辩、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XXX表示愿意接受处罚,并于当日签署放弃陈述、申辩、听证相关权利的声明。
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依据《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的规定,结合我局调查核实的事实,我局决定对当事人XXX作出处以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500.00元)的行政处罚。
执行情况:已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