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砚山县XX大酒店XX KTV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社会生活噪声案
案由: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社会生活噪声
案源:砚山县城乡管理综合执法局接到群众举报。
违法事实、证据:经调查核实,2022年06月13日我局收到群众举报,举报砚山县XX大酒店XX KTV抽送风风机噪声过大,严重扰民,我局执法人员随即立案开展调查,并请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砚山分局生态环境监测站,对砚山县XX大酒店XX KTV抽送风风机产生的社会生活噪声进行监测,根据2022年06月16日《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砚山分局生态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砚环监字〔2022〕-022号),认定砚山县XX大酒店XX KTV抽送风风机超过噪声排放标准(GB22337-2008)排放社会生活噪声。后根据2022年08月29日《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砚山分局生态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砚环监字〔2022〕-026号),认定砚山县XX大酒店XX KTV抽送风风机超过噪声排放标准(GB22337-2008)排放社会生活噪声,并未整改达标。以上事实,县城乡综合执法局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调查询问笔录(共2份)、重大案件集体讨论记录、《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存根)》《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回执、《行政处罚决定书(存根)》《行政处罚决定书(备案)》《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回执、公司营业执照、娱乐经营许可证、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云南省罚没收入专用收据、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等证据为凭证。
违反法律事实: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我局于2022年8月01日下发《砚山县城乡管理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砚城乡执罚先告字〔2022〕第CB193号),告知当事人砚山县XX大酒店XXX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当事人砚山县XX大酒店XXX有权进行陈述、申辩、申请听证的权利。在规定期限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申请听证。
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结合我局调查核实的事实,我局决定对砚山县XX大酒店XXX作出处以罚款人民币肆万玖仟元整(¥:49000.00元)的行政处罚。
执行情况:已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