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1月5日 星期天
砚山县2022年第四季度涉旅案件信息公示(第2件)
发布时间:2022-10-20 16:15:05     来源:县文化和旅游局 阅读次数:1739

刘某某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牛蛙)案

 

案件情况:2022年7月25日,本局执法人员在砚山县江那镇砚东综合农贸市场对当事人经营的牛蛙(购进日期2022年7月24日)进行监督抽检。2022年8月26日,本局收到云南云测质量检验有限公司对上述牛蛙的检验报告,结论为:经抽样检验,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法律依据:违反了《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一项“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生产经营食品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之规定,构成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牛蛙)的行为。

处罚结果:

处以罚款人民币700.00元(大写:柒佰元),上缴国库。  

处罚单位:砚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处罚时间:2022年10月14日

是否公示:是

 

砚山县旅游市场监管综合调度指挥中心

2022年10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