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杨根万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案。
来源:卫生监督协管巡查
违反事实、证据:2022年6月23日,砚山县卫生健康监督执法局监督员李代勇、杨菲雪、陆永菲、陶顺强、杨朝铨进行卫生监督协管巡查时发现:砚山县者腊乡者腊街设置口腔诊疗场所,为患者刘泽仙进行口腔诊疗活动。1、当事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执业医师资格证书、执业医师执业证书;2、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医疗机构依法取得执业许可证。禁止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规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本案于2022年6月23日受理并立案。
处罚文书字号:砚卫医罚﹝2022﹞9号
证据:1. 现场检查笔录一份共1页;2. 杨根万询问笔录一份共3页;3. 刘泽仙询问笔录一份共2页;4. 现场检查照片1份共2页;5. 卫生监督意见书一份共1页;6. 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一份共1页;7. 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处理决定书一份共1页;8. 杨根万身份证复印件1份共1页;9. 刘泽仙身份证照片1份共1页为证。
违反法律情况: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医疗机构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禁止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规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执业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医疗器械,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的,按一万元计算。”的规定,决定予以你(单位)立即停止执业,没收药品、医疗器械,并处罚款人民币伍万元(¥50000.00)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种类情况:责令立即停止执业,罚款。
执行情况:已下发行政处罚决定书
砚山县卫生健康局
2022年7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