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对砚山县内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遵守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事中事后的监督管理,规范“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依据《环境保护法》、《国务院关于在市场监督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意见》、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在污染源日常环境监管领域推广随机抽查制度的实施方案》《关于进一步加强生态环境“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环办执法〔2021〕18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的《云南省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实施办法>的通知》、文山州生态环境局关印发的《进一步规范文山州生态环境“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实施方案》和县“双随机、一公开”联席会议办公室印发的《2022年度砚山县市场监管领域部门“双随机、一公开”抽查计划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抽查计划的通知》精神,将随机抽查作为选取日常监督检查对象的主要方式。现就2022年第四季度工作情况报告如下:
一、抽查对象和抽查内容
对我县辖区内所有污染源作为随机抽查对象,重点对被抽查单位防治污染设施运行情况,污染物排放情况,以及环保“三同时”等环境管理制度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二、抽查基数
2022年向文山州生态环境局上报了10家重点污染源、4家特殊监管企业、343家一般污染源作为市场主体企业名录库抽查对象,同时指定专人负责信息录入和信息更新工作。污染源日常监管动态信息库涵盖重点排污单位,特殊监管企业,日常监管的污染源等。
三、抽查比例和抽查方式
根据本行政区环境执法人员数量、行政区面积、污染源数量、污染源环境守法状态、环境质量和群众投诉情况,合理确定抽查比例,采用“双随机、一公开”方式确定被抽查单位名单和随机匹配执法任务的环境执法人员,对其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现场检查;对每季度特殊监管对象、重点排污单位、一般监管对象随机企业检查名单的抽取,要采用“云南省环境监察管理平台”的方式抽取(对每季度重点排污单位、一般监管对象的抽取按环境监察人员在编在岗人员数比例抽取)。抽查比例为:
1.特殊监管对象抽查比例:对投诉举报多、有严重违反法规记录、环境风险等级高、存在环境违法问题和环境管理问题等情况的污染源,需将此类污染源单独列出,每季度至少按照50%的比例进行抽查。
2.重点监管对象抽查比例:每季度至少对本行政区30%的重点排污单位进行抽查,原则上应保证每年对辖区所有重点排污单位进行一遍巡查。
3.一般监管对象最低抽查比例:按照1:10的比例(在编在岗的环境执法人员数量、被抽查单位数量)确定年度被抽查单位数量确定年度被抽查单位数量。
在每年12月底前,将确定的抽查单位数量,报州级备案;对重点监管对象的抽取于每季度结束前5个工作日内,采用“双随机、一公开”的方式确定下一季度被抽查单位名单。污染源日常环境监管随机抽查名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四、抽取监察情况
环境监察人员已结合抽取情况开展现场监察,并制作《污染源现场监察记录》,对发现环境违法行为,及时下发责令改正决定书,提出整改要求,按程序报告并给予立案调查。现场监察工作结束后,及时将抽查结果形成报告报州局和县局。通过实施“双随机”抽查,2022年第四季度我局共抽查重点排污单位2家,特殊排污单位2家,一般排污单位(含建设项目和群众投诉较多企业)33家。结合现场监察情况,对存在环境违法行为0家下发责令改正决定书,对0家给予了立案处罚,共处罚金0元。按照信息公开要求,将随机抽查情况和查处结果及时在砚山县政务网站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