砚山县民政局“三服务”工作清单 | ||||||
填报单位(公章): 砚山县民政局 主要领导:刘成 填报人:梁成江 联系电话:0876-3122313 填报时间:2022年6月2日 | ||||||
序号 | 清单项目 | 清单内容 | 工作措施 | 责任人 | 完成时限 | 备注 |
1 | 服务群众 | 婚姻登记 | (1)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 | 刘成 | 立行立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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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服务群众 | 孤儿救助 | (1)孤儿是指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社会散居孤儿是指是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比如父母双亡,有亲属养育的儿童。(说明:死亡情况依据死亡证明或法院宣判等确认) | 刘成 | 立行立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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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服务群众 | 收养登记 | 收养人应具备的条件: | 刘成 | 立行立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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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服务群众 | 高龄补助 | 户口或服务单位在本县辖区内,年满80周岁以上的高龄老人和100岁以上的长寿老人,按照年龄段划分:80-89岁享受50元/月补助;90-99岁享受200元/月补助;100岁以上享受1000元/月补助。 | 刘成 | 立行立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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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服务群众 | 城市低保 |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符合城镇低保政策的城镇户口居民。经济收入及物质条件低于城镇居民最低生活标准线的,按人均收入进行差额救助。每月按照差额补助可享受469.64元/人/月补助。 | 刘成 | 立行立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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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服务群众 | 农村低保 | 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是指家庭年人均收入低于户籍所在地县、市、区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县级以上政府规定的农村居民家庭,主要是指因病残、年老体弱等原因丧失劳动能力而造成生活困难的农村居民家庭。家庭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是认定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3个基本条件。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按照整户施保或参照单人户施保给予保障: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主要包括户主、配偶、父母、未成年子女、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含在校接受本科及其以下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以及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关系并长期共同居住的人,符合条件的整户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监狱服刑人员、连续3年(含3年)以上脱离家庭独立生活的宗教教职人员不计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生活困难、靠家庭供养且无法单独立户的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建档立卡贫困户中靠家庭供养且无法单独立户的三级、四级智力残疾人和精神残疾人以及获得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的人员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和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贫困人口(不含整户纳入低保范围的贫困人口),经个人申请,可参照单人户纳入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 刘成 | 立行立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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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服务群众 | 临时救助 | 临时救助是政府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救助的应急性、过渡性、托底性制度安排。 | 刘成 | 立行立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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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服务基层 | 社会团体登记 | (1)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 刘成 | 立行立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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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服务企业 |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 | (1)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 刘成 | 立行立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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