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城市管理,进一步巩固创卫成果,维护城市市容市貌和环境卫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七城创建”工作要求,县城乡综合执法局起草了《砚山县关于规范城区烧烤店、酒吧、KTV管理的通告(征求意见稿)意见函》,为广泛听取社会公众意见,进一步提高行政规范性文件质量,现将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反馈意见:
1. 通过信函的方式将意见寄砚山县江那镇砚华东路103号(砚山县城乡管理综合执法局),邮政编码:663100。
2. 通过电子邮件的方式将意见发送至QQ邮箱:2029502139@qq.com,联系电话:0876-3136189。
3. 通过微信公众号留言的方式将意见发送至砚山县城乡管理综合执法局(订阅号)。
4. 征求意见反馈的期限为本公告发布之日起7日内有效。
附件:砚山县关于规范城区烧烤店、酒吧、KTV管理的通告(征求意见稿)
附件:
砚山县关于规范城区烧烤店、酒吧、KTV管理的通告(征求意见稿)
为加强城市管理,进一步巩固创卫成果,维护城市市容市貌和环境卫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七城创建”工作要求,现就保持道路畅通、规范店铺环境卫生、落实“三控”(控噪音、控油烟、控隐患)管理措施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严禁占用主次街道和人行道经营。城区所有烧烤店、酒吧、KTV,必须在店内经营,禁止将桌椅摆放店外,店外及人行道上禁止择菜、乱堆杂物、乱摆放物品等。
二、必须配备符合要求的干湿垃圾收集容器,并注意经营过程中的卫生保洁,做到即时产生、及时清扫。
三、加强经营过程中消费顾客的文明行为管理,及时规劝顾客的不文明行为,不得随地大小便、不得噪声扰民。其中,酒吧规定于每天22时后禁止演唱活动。
四、各经营业主凡从事烧烤制作有油烟影响的,必须自行配备和使用符合环保要求的净烟灶具。
五、严禁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的其他行为。各经营业主必须及时制止或者拨打报警电话110。
六、各烧烤店、酒吧、KTV必须在规定时间内营业(烧烤店每天凌晨2时至早上7时禁止营业、酒吧每天凌晨1时至早上7时禁止营业、KTV每天凌晨2时至早上7时禁止营业)。
七、鼓励经营业主自行在铺面内外安装监控设备,规范经营。
八、若上述要求全部达标,相关烧烤店、酒吧经营业主可向县城乡综合执法局申请延长营业时间。
本通告于2021年9月1日开始施行。请砚山县城区各烧烤店、酒吧、KTV业主认真遵守,如有违反,相关职能部门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违章违规经营者进行严肃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