砚山县审计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严格依法审计,提高审计机关行政执法透明度,根据审计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审计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公示,是指审计局通过一定载体和方式,依法将审计依据、职责、权限、程序等行政执法内容向社会公开,主动接受社会监督的行为。
第三条 行政执法公示应遵循合法、准确、全面、及时、主动的原则。
第四条 事前公开内容包括:
(一)执法主体。公示审计局及其内设机构名称、职责、管辖范围、执法区域以及所属执法人员等信息;
(二)执法依据。公示开展审计监督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
(三)执法权限。公示审计局的权责清单,包括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监督等事项;
(四)执法程序。公示审计监督的具体执法程序,包括执法方式和执法时限,行政执法流程图;
(五)救济方式。公示审计监督对象依法享有的听证权、陈述权、申辩权、申请政府裁决权、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等法定权利和救济途径;
(六)投诉举报方式。公示接受投诉举报的地址、邮编、电话、邮箱及受理反馈程序等信息。
第五条 事中公示内容包括:
(一)审计组进点审计时,在被审计单位张贴审计公示,明确审计事项、审计范围、审计内容、审计方式、审计组成员、审计纪律和要求及举报电话;
(二)审计人员在进行审计监督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时,要出示执法证件,出具执法文书,告知被审计对象或行政相对人审计监督的依据、执法事由、权利义务等内容。
第六条 事后公告内容包括:
(一)审计结果。审计(调查)报告、审计决定、审计结果公告等部分或全部内容;
(二)行政处罚。处罚的单位和个人、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处罚结果、处罚时间等;
(三)行政强制。行政强制的措施、执行方式、执行结果、查封通知书及查封清单等。
第七条 认真执行行政执法公示内容的保密审查制度,严格程序,明确责任。凡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依法依规应当保密的,不予公示。
第八条 公示载体包括:
砚山县政务网站。专设审计监督公示栏目,公示审计监督事前、事中、事后相关内容;
第九条 公示的更新。行政执法公示应当确保及时更新,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时限内公布和更新相关内容。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在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生效或废止后及时更新相关内容。
第十条 审计局要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对不按要求公示、选择性公示、更新维护不及时等问题,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追究有关责任人员责任。
第十一条 本制度由砚山县审计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砚山县审计局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第一条 为促进依法行政,规范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行为,根据审计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审计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全过程记录,是指审计局及其审计人员通过纸质、电子等记录方式,对审计执法程序、审计准备、审计实施、审计报告、审计处理、审计归档等审计执法全过程进行跟踪记录的活动。
第三条 审计人员应当真实、完整地记录实施审计的过程、得出的结论和与审计项目有关的重要管理事项。
第四条 审计局应当根据法定的审计职责和审计管辖范围,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应当将年度审计项目计划报经县委审计委员会和县人民政府批准,并向州审计局报告。
第五条 审计局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
第六条 审计记录包括调查了解记录、审计工作底稿和重要管理事项记录。
第七条 审计组在编制审计实施方案前,应当对调查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相关情况作出记录。
第八条 审计工作底稿主要记录审计人员依据审计实施方案执行审计措施的活动。
审计工作底稿记录的审计过程和结论主要包括:
(一)实施审计的主要步骤和方法;
(二)取得的审计证据名称和来源;
(三)审计认定的事实摘要;
(四)得出的审计结论及其相关标准。
第九条 审计人员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获取审计证据,并作为调查了解记录和审计工作底稿的附件。
第十条 审计人员取得证明被审计单位存在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以及其他重要审计事项的审计证据材料,应当由提供证据的有关人员、单位签名或者盖章;不能取得签名或者盖章不影响事实存在的,该审计证据仍然有效,但审计人员应当注明原因。
审计人员可以采取下列方法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获取审计证据:
(一)检查,是指对纸质、电子或者其他介质形式存在的文件、资料进行审查,或者对有形资产进行审查;
(二)观察,是指察看相关人员正在从事的活动或者执行的程序;
(三)询问,是指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向有关人员了解关于审计事项的信息;
(四)外部调查,是指向与审计事项有关的第三方进行调查;
(五)重新计算,是指以手工方式或者使用信息技术对有关数据计算的正确性进行核对;
(六)重新操作,是指对有关业务程序或者控制活动独立进行重新操作验证;
(七)分析,是指研究财务数据之间、财务数据与非财务数据之间可能存在的合理关系,对相关信息作出评价,并关注异常波动和差异。
审计人员进行专项审计调查,可以使用上述方法及其以外的其他方法。
第十一条 审计事项比较复杂或者取得的审计证据数量较大的,审计人员可以对审计证据进行汇总分析,编制审计取证单,由证据提供者签名或者盖章。
第十二条 采集被审计单位电子数据作为审计证据的,审计人员应当记录电子数据的采集和处理过程。
第十三条 重要管理事项记录应当记载与审计项目相关并对审计结论有重要影响的管理事项。重要管理事项记录可以使用被审计单位承诺书、审计机关内部审批文稿、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审理意见书或者其他书面形式。
第十四条 审计组实施审计或者专项审计调查后,应当向审计局提交审计报告。审计局审定审计组的审计报告后,应当出具审计局的审计报告。遇有特殊情况,审计局可以不向被调查单位出具专项审计调查报告。
第十五条 对审计或者专项审计调查中发现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依法应当由审计局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处理处罚决定的,审计局应当出具审计决定书。
第十六条&nb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