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受理范围
(一)因公共利益确需改变园林绿化规划用地性质或者占用园林绿化用地的,可以提出申请。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非因公共利益确需改变园林绿化规划用地性质或者占用园林绿化用地的;
2.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
3.申请事项不适用该许可或者不属于属地管辖范围的。
二、设定及办理依据
《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令第100号)第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改变城市绿化规划用地性质或者破坏绿化规划用地的地形、地貌、水体和植被。《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09年1月29日予以修改)附件确需保留目录第107号
三、实施机关
本许可实施机构为砚山县城乡管理综合执法局
四、办件类型
类型:承诺件;方式:一次办。
五、许可条件
(一)予以许可的条件:
1.依据《城市绿化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绿地系统规划,与城市绿线一致;
(2)绿地使用功能的改变或局部使用功能的改变并未改变绿化用地性质;
(3)源于城市总体规划调整、城市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国家重点工程建设、城市重大防灾救灾项目的需要;
2.提交的材料齐全并符合要求。
(二)不予许可的情形:
提交的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
六、政策、技术、数量限制
本行政许可无政策、技术、数量限制。
七、申请材料
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的使用性质审批申请材料目录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形式 | 数量要求 | 材料来源 | 其他要求 |
1 | 行政许可申请表(详见附件3) | 原件 | 1 | 申请人自备 | 纸质稿 |
2 | 建设项目立项批文 | 复印件(查看原件) | 1 | 申请人自备 | 纸质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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