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应急管理部门及执法人员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及与安全生产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的单位或人员(以下简称“当事人”)实施行政处罚时执行本制度。
第二条 管辖。管辖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违法案件。
第三条 当场处罚。有2名以上执法人员在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违法违规行为,且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和程序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决定时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填写《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行政(当场)处罚决定书》,当场交当事人。
第四条 立案登记。应急管理部门和执法人员,在接到群众举报或在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对照法律、法规经初步审查需要依法追究责任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进行立案登记,并填写《立案审批表》。
第五条 调查处理。立案后,应急管理部门应由2名执法人员,对案件进行全面、客观、公正的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填写《询问通知书》和《询问笔录》等。
第六条 审批。案件调查结束后,承办人应写出案件处理意见,送单位法制机构提出审核意见,报单位负责人审批。
第七条 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情况下,依据法律、法规,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一)对违法违规情节轻微的,下达《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限期整改;
(二)对违法违规情节较严重的,下达《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限期整改,同时下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立案调查,依法依规作出行政处罚。
第八条 告知。应急管理部门在作出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告知当事人有陈述权、申辩权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应急管理部门告知后三日内提出;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第九条 交付或送达。《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交付或送达当事人时,送达人与被送达人应在送达回证上签字。也可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执行送达。
第十条 执行。
(一)当事人应当在《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规定的期限内整改,并向应急管理部门作出书面答复,提供有关见证资料。
(二)当事人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服从处罚的,应执行《行政处罚决定书》。
(三)当事人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以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上级机关和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复议、起诉期间,不停止对具体行政处罚行为的执行。
(四)当事人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应急管理部门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十一条 回避。应急管理部门的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凡与涉案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或与行政执法行为有利害关系的执法人员不得参与该行为执法,应当回避。
第十二条 结案。凡经立案的案件,处理结案时,应急管理部门执法办案人员应当填写《结案审批表》,并按规定立卷归档。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