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企业未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于每年的6月30日前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年度报告;企业已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经核查,“砚山县宏顺达商贸有限公司”等106户企业(名单见附件)未按照规定报送2018年年度报告,也未办理注销登记。为此,根据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请以上106户企业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云南)”补报年度报告并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或者向砚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注销登记。逾期未补报年度报告并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或者未向砚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注销登记的,本局将视为终止经营活动连续六个月以上,将依法予以吊销营业执照。
特此公告
附件: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名单
砚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