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县城区道路交通管理,优化道路交通环境,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降低大气污染,改善城区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人身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对货运等车辆实施限制入城交通管制措施,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过境载货车辆、9座(含)以上载客车辆全天24小时禁止驶入城区所有道路,从323过境线、民航路、蒙文砚高速南出口与文砚二级路连接线及其以外道路行驶过境。
二、中型(含)以上的载货汽车、牵引车、低速载货汽车、拖拉机、挂车、吊车、轮式专用机械车以及专项作业车等车辆、大型载客车辆,全天24小时禁止进入砚华路、建设南路、龙头街、书院街、七乡大道、双拥路、曙光路、安平大道、兴凤路路段通行或停放。
三、中型以上的载货汽车、牵引车、低速载货汽车、拖拉机、挂车、吊车、轮式专用机械车以及专项作业车等车辆、大型载客车辆,每日6:00—21:00禁止进入通广路(民航路与通广路交叉路口至龙头街路口路段)、达文路(达文路与龙头街交叉路口至八嘎岔路路口路段)通行或停放。
四、确因需要进入上述交通管制区域、道路的受限车辆,应当向砚山县城乡管理综合执法部门申请办理入城通行证,经批准核发入城通行证后按照规定的时间、线路通行。
五、经批准进入交通管制区的车辆车身必须保持干净,不得污染市政道路,货运车辆必须密闭运输,严禁遗漏、抛洒。
六、公交车、市政维护车辆以及执行紧急任务的军车、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等车辆不受上述限制。
七、违反本通知的,由砚山县公安局交通警察一大队、砚山县城乡管理综合执法局按各自职责依法予以查处。
八、入城通行证办理地点:砚山县城乡管理综合执法局1楼办证大厅(砚山县江那镇砚华东路103号),联系电话:0876-3123347。
九、本通告自2020年2月1日起施行。原相关规定与本通告不一致的,按本通告执行。
特此通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