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5〕58号)和环境保护部印发的《关于在污染源日常环境监管领域推广随机抽查制度的实施方案》(环办〔2015〕88号)文件精神及省、州环保部门对此项目工作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下发了《砚山县环境监管“双随机”摇号抽查实施(试行)办法》,将随机抽查作为选取日常监督检查对象的主要方式。现就2019年度工作情况报告如下:
一、抽查对象和抽查内容
对我县辖区内所有污染源作为随机抽查对象,重点对被抽查单位防治污染设施运行情况,污染物排放情况,以及环保“三同时”等环境管理制度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二、抽查基数
结合2018年开展环境安全隐患大排查掌握情况,2019年由文山州生态环境局上报了5家重点污染源和砚山分局上报了335家一般污染源作为市场主体企业名录库抽查对象,同时指定专人负责信息录入和信息更新工作。污染源日常监管动态信息库涵盖重点排污单位,日常监管的污染源,特殊监管企业等。
三、抽查比例和抽查方式
根据本部门的环境监察人员数量、重点污染源数量、一般污染源数量、建设项目数量和群众投诉较多企业,合理确定抽查比例。重点排污单位最低抽查比例:每季度对本辖区30%的重点排污单位进行抽查(原则上应保证每年对辖区所有重点排污单位进行一遍巡查);一般排污单位(含建设项目和群众投诉较多企业)最低抽查比例:按照省、州要求,县级抽查比例大于1:3的比例(按照实际在岗的环境监察人员数量:被抽查单位数量)确定我县抽查比例为1:5,作为年度一般抽查单位数量。重点排污单位于每季度结束前5个工作日内,一般排污单位于每年结束前5个工作日内采用电脑自动生成方式确定被抽查单位名单及监察人员名单,抽查过程中邀请县纪工委及局办公室、法规人员进行监督,同时抽取结果报州局备案。污染源日常环境监管随机抽查名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四、抽取监察情况
环境监察人员已结合抽取情况开展现场监察,并制作《污染源现场监察记录》,对发现环境违法行为,及时下发责令改正决定书,提出整改要求,按程序报告并给予立案调查。现场监察工作结束后,及时将抽查结果形成报告报州局和县局。通过实施“双随机”抽查,2019年度我局共抽查重点排污单位12家,一般排污单位(含建设项目和群众投诉较多企业)30家。结合现场监察情况,对存在环境违法行为0家下发责令改正决定书,对0家给予了立案处罚,共处罚金0元。按照信息公开要求,将随机抽查情况和查处结果及时在砚山县政务网站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