砚山县(砚山人民政府医保局)行政执法事项清单(参考公示格式) | |||||||
项目编号 | 项目名称 | 执法类别 | 承办机构 | 执法依据 | 办理时限 | 承办机构负责人 | 承办人姓名执法证件号 |
1 | 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及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等社会保险服务机构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砚山县医疗保障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七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及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等社会保险服务机构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两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属于社会保险服务机构的,解除服务协议;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执业资格的,依法吊销其执业资格。 | 无承诺时限 | 李海翔 | 王永军YWS06656 |
2 | 对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砚山县医疗保障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 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两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 无承诺时限 | 李海翔 | 王永军YWS06656 |
3 | 生育保险待遇给付 | 行政给付 | 砚山县医疗保障局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10年10月28日通过并予公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第八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服务,负责社会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 规范性文件:《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职工生育保险办法的通知》(云政办发〔2011〕121号)第三条: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省的职工生育保险管理工作。州(市)、县(市、区)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职工生育保险管理工作。各级生育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负责职工生育保险业务的具体经办工作。卫生、财政、人口计生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职工生育保险工作。 | 20个工作日 | 李海翔 | 张霞YWS09901;王婼YWS09902 |
4 | 医疗保险待遇给付 | 行政给付 | 砚山县医疗保障局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10年10月28日通过并予公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第八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服务,负责社会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第二十九条:参保人员医疗费用中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直接结算。 省政府规章:《云南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1999年8月27日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86号,经1999年8月20日省人民政府第2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第三条:县以上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县以上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规定设立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基本医疗保险的具体业务工作。 | 20个工作日 | 李海翔 | 分享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