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是指通过一定载体和方式,在行政执法的各个环节,主动向当事人或者社会公众公开执法的主体、依据、范围、权限、程序、救济渠道等有关行政执法信息,自觉接受监督的制度。
(一)公示主体。
按照“谁执法谁公示”的原则,作出行政执法行为的股室、队、中心、所承担公示内容的采集、制作、传递、审核、发布、更新等职责,根据职责范围及时、主动按要求公开行政执法信息。
(二)公示内容。
县局行政执法公示的内容包括事前公开、事中公示和事后公开以及其他依法依规应当公示的事项。
1.事前公开的事项包括:
(1)行政执法主体、执法人员、机构设置、办公地址、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其中,行政执法主体信息是经本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查确认公告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文件和行政执法机关的有关信息,主要包括行政执法机关的名称、负责人、办公地址、执法类别、执法区域、联系方式、监督电话等。执法人员信息主要包括姓名、照片、所在具体执法机构名称、职务、执法类别、执法区域、执法证件号码等;
(2)执法依据的自然资源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主要包括依法享有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行政征收征用、行政许可等行政执法职权事项和依据;
(3)自然资源权力和责任清单;
(4)自然资源行政许可目录及服务指南;
(5)自然资源“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事项清单;
(6)自然资源违法行为查处流程图;
(7)行政相对人的法律救济渠道;
(8)举报自然资源违法行为的方式、途径;
(9)需要依法事前公开的其他事项。
2.事中公示的事项包括:
(1)主动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
(2)出具执法文书,告知执法事由、执法依据、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义务等内容和依法配合执法等法定义务;
(3)在政务服务窗口设置岗位信息公示牌,公示工作人员岗位职责、申请材料示范文本、办理进度查询、咨询服务、投诉举报等信息。
(4)需要依法事中公示的其他事项。
3.事后公开的事项包括:
(1)行政许可决定信息;
(2)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3)重大自然资源违法案件信息;
(4)“双随机”抽查结果;
(5)需要依法事后公示的其他事项。
(三)公示程序。
行政征收征用公示程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办理。行政处罚、行政许可的执法决定信息应当在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公开,行政检查的执法决定信息应当在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行政执法结果公开可以采取公开行政执法信息摘要或者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许可决定书、行政强制决定书、行政检查登记表等行政执法文书全文的方式。
(四)公示要求。
一是统一公示平台。通过统一的公示平台,按照规范的标准、格式,及时向社会公开行政执法基本信息和结果信息。
二是维护当事人权利。当事人是未成年人,或者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或者公开后可能对系列案件调查处理产生不利影响的情形不予公开。
三是建立执法信息更新机制。公示内容如因法律法规、机构职能调整等因素变化的,应当及时进行动态调整。已公开的行政执法决定被依法撤销、确认违法或者要求重新作出的,应当及时从公示信息平台撤下原决定信息。发现公开的行政执法信息不准确的,要及时予以更正。
砚山县自然资源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是通过文字、音像等记录形式,对行政执法的启动、调查取证、审核决定、送达执行等全部过程进行文字、音像记录,并全面系统归档保存的制度。
(一)记录主体。
按照“谁执法谁记录”的原则,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厅机关有关处室是记录主体,应当采用文字、音像记录等适当方式,对行政征收征用、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检查等执法行为进行全过程记录,做到执法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
(二)记录方式。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方式主要有文字记录、音像记录两种,必要时可采用文字和音像记录相结合的方式。既有音像记录又有文字记录的,要做好音像记录与文字记录的衔接工作。
文字记录包括审批文件、执法文书、调查证据、工作请示报告等纸质文件,以及在厅机关办公系统、行政审批系统筹相关信息管理系统形成的电子文件。
音像记录包括对执法现场进行的拍照、录音、录像、视频监控等记录。砚山县自然资源局有关股、室、队、中心可以根据执法行为的不同类别、阶段、环节,采用相应的音像记录形式;根据工作需要合理配备照相机、录音机、摄像机、执法记录仪等设备。
(三)适用范围。
文字记录是以纸质文件或者电子文件对行政执法行为的全过程进行记录、归档保存的方式。自然资源行政执法文字记录要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做到合法规范、客观全面、及时准确。对文字记录能够全面有效记录执法行为的,可以不进行音像记录。
音像记录主要用于以下范围:
1.直接涉及重大财产权益的现场执法活动;
2.容易引发争议的行政执法过程,如现场执法、调查取证、举行听证、留置送达和公告送达等;
3.重大、复杂、疑难的行政执法案件;
4.重要涉案物品及其主要特征,以及其他证明违法行为的证据;
5.其他对当事人权利义务有重大影响需要进行音像记录的情况。
(四)记录内容。
1.行政执法行为启动环节。依申请启动行政执法程序的,应当记录申请登记、受理情况。依职权启动行政执法程序的,应当记录启动事由、案件来源和立案情况。
2.调查取证环节。应当记录执法人员姓名、职务、执法证件信息及出示证件情况;调取的书证、物证,现场检查笔录,当事人及证人陈述;组织听证情况;勘查鉴定、专家评审意见等。
3.审核决定环节。应当记录承办人员、处理意见及依据的事实理由;承办机构审核过程及领导决策意见,经过集体审议的,应当制作集体审议记录或会议纪要;经过专家论证、风险评估或者合法性审查的,应当制作相应的记录;审核决定的最终结果。
4.送达执行环节。应当记录送达情况和当事人履行行政执法决定情况。采取直接送达的,由送达人、受送达人或符合法定条件的签收人在送达回证上签章;采取邮寄送达的,留存邮寄回执;采取留置送达的,在送达回证上记录拒收理由和时间,由送达人和见证人签章;采取公告送达的,应当以文字或音像形式记录送达时间、内容和方式,留存书面公告。
(五)记录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