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共文山州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关于组织开展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专项督察的通知》(文审委办发〔2019〕1号)要求,我局针对2018年至2019年10月期间上级审计机关和州审计局审计项目查出的问题及其整改情况进行了梳理自查,共涉及三个项目,分别为2013年、2014年、2015年三个年度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项目,具体情况如下:
一、存在问题及整改情况
(一)2013年度砚山县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项目
1.已整改问题
(1)根据文审投报〔2018〕39号中“三、审计发现的问题处理意见:多记工程价款855178.65元,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2004 第427号) 第九条“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违反国家有关投资建设项目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被截留、挪用、骗取的国家建设资金,没收违法所得,核减或者停止拨付工程投资……(五)其他违反国家投资建设项目有关规定的行为”的规定,对施工单位多计的工程价款855178.65元予以核减。
已整改完成。按照审定价核减工程价款855178.65元,并按审定价23281623.51元与施工企业办理价款结算,目前,各施工企业结算价款已全部结清。
(2)多计建设成本20142元,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九条“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违反国家有关投资建设项目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被截留、挪用、骗取的国家建设资金,没收违法所得,核减或者停止拨付工程投资……(五)其他违反国家投资建设项目有关规定的行为”的规定,多计建设成本20142元,予以审减,云南省砚山县平远大型灌区管理局应按规定及时调整有关会计账目。
目前,该项目结余资金已被县财政收缴,无资金进行账务调整。
(3)重复报销伙食费3060元,根据《砚山县财政局关于印发<砚山县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砚财发〔2014〕36号)第二十九条“(四)不按规定报销差旅费的…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涉及违规资金的,予以追回…”的规定。
该问题已整改完成。我局已将重复报销的3060元伙食费收回并上缴县国库。
(4)多付工程价款8822.30元。
已整改完成。目前,我局已将多付的8822.30元工程款收缴并上交县国库。
2.未整改的问题
无。
(二)云南省第五批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砚山县2014年度建设项目
1.已整改问题
(1)根据文审投报〔2018〕25号中“三、审计发现的问题处理意见:(1)多计工程价款646822.97元,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第九条“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违反国家有关投资建设项目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核减或者停止拨付工程投资…(四)虚列投资完成额”及《云南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办法》(省政府令第213号)第二十条“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结算中多计工程价款的,审计机关应当责令建设单位依法整改”的规定,对多计的工程价款646822.97元,管理局应依法进行整改。
已整改完成。已按审定价核减工程价款646822.97元,并按审定价21209742.73 元与施工企业办理价款结算,目前,各施工企业结算价款已全部结清。
(2)未按照规定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已整改完成。我局已与县环保局对接,因该项目未列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环保局出具了无需履行环评手续的证明,并上报审计组。
(3)重复报销伙食费5 010元。
已整改完成。根据《砚山县财政局关于印发<砚山县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砚财发〔2014〕36号)第二十九条“(四)不按规定报销差旅费的…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涉及违规资金的,予以追回…”的规定。
已整改完成。我局已将重复报销的5010元伙食费收回并上缴县国库。
2.未整改的问题
无
(三)云南省第五批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砚山县2015年度建设项目
1.已整改问题
(1)根据文审投报〔2018〕26号中“三、审计发现的问题处理意见:(1)多计工程价款459910.88元,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第九条“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违反国家有关投资建设项目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核减或者停止拨付工程投资…(四)虚列投资完成额” 及《云南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办法》(省政府令第213号)第二十条“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结算中多计工程价款的,审计机关应当责令建设单位依法整改…”的规定,对多计的工程价款459910.88元,管理局应依法进行整改。
已整改完成。已按审定价核减工程价款459910.88元,并按审定价21607685.02 元与施工企业办理价款结算,目前,各施工企业结算价款已全部结清。
(2)未按照规定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已整改完成。我局已与县环保局对接,因该项目未列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环保局出具了无需履行环评手续的证明,并上报审计组。
(3)多计待摊投资4415.70元,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第九条“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违反国家有关投资建设项目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五)其他违反国家投资建设项目有关规定的行为”的规定,对上述不属于该项目的有关费用4415.70元,管理局应调整该项目的待摊投资,并进行账务调整。
目前,该项目结余资金已被县财政收缴,无资金进行账务调整。
(4)重复报销伙食费2520元,根据《砚山县财政局关于印发<砚山县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砚财发〔2014〕36号)第二十九条“(四)不按规定报销差旅费的…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涉及违规资金的,予以追回…”的规定。
已整改完成。我局已将重复报销的2520元伙食费收回并上缴县国库。
2.未整改问题
无
二、下步强化审计整改的措施
对于本次审计提出的问题,我局已严格按要求整改完成。今后,我局将以此为鉴,全面总结水利建设项目中存在的问题,从中吸取教训,举一反三,加强学习,加强项目监管,杜绝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砚山县平远大型灌区管理局
2019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