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砚山县审计局 | 对国有和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金融机构的财务收支的审计监督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8号)第十八条第二款“审计机关对国有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损益,进行审计监督。” 第二十条:“审计机关对国有企业的资产、负债、损益,进行审计监督。”第二十一条:“对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金融机构的审计监督,由国务院规定。”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71号)第十九条 “审计法第二十一条所称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金融机构,包括:(一)国有资本占企业、金融机构资本(股本)总额的比例超过50%的;(二)国有资本占企业、金融机构资本(股本)总额的比例在50%以下,但国有资本投资主体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审计机关对前款规定的企业、金融机构,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比照审计法第十八条第二款、第二十条规定进行审计监督。” | 1.计划阶段责任:审计机关按照法定程序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报县政府审核后,报州审计局批准执行。 2.实施阶段责任:审计机关项目计划执行股室按照法定程序组成审计组,制发审计通知书,开展审计调查,编制审计实施方案,采取检查、调查、查询等方法取得审计证据,编制审计记录;审计组组长审核确认审计工作底稿、审计证据等,确认审计目标是否实现。 3.审计终结阶段责任:审计组起草审计报告等审计结论性文书,按规定程序征求被审计对象意见;项目计划执行部门、审理部门对代拟的审计报告等审计结论文书、审计全过程材料进行复核、审理;审计机关业务会议集体审定审计报告等审计结论文书,特殊情况下,经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授权,可以由审计机关其他负责人审定;出具审计报告,下达审计决定。对被审计单位所执行的上级主管部门有关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规定与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纠正建议;对依法应当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向有关主管机关、单位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对依法应当由有关主管机关处理、处罚的,移送有关主管机关;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根据法律法规规定,依照法定程序向政府有关部门通报或者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 4.监督执行和整改阶段责任:审计机关应当在审计决定执行、审计报告整改期限到期后,及时组织检查审计报告、审计决定等执行情况。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审计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审计机关及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按规定程序、要求编制、报批、下达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的; 2.未按规定程序、要求制发审计通知书,开展审计的; 3.未按规定程序、要求开展审计调查、编制审计实施方案、取得审计证据、编制审计记录的; 4.未按审计实施方案实施审计、审计实施方案编制或者组织实施不当,造成审计目标未实现或者重要问题未被发现的; 5.对发现的重要问题隐瞒不抱或者不如实报告的; 6.审核未发现或者未纠正审计证据、审计工作底稿存在问题的;复核、审理意见不正确,以及应当发现未发现重要问题的; 7.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8.在审计监督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应当承担责任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8号)第五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71号)第五十五条;《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二十八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砚山县审计局办公室,电话:(0876)3122118,地址:砚山县双拥路60号; 2、纪检监察投诉:砚山县纪检监察信访室,电话0876-3124875 3、信函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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