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山州生态环境局文山分局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查目录 | |||||||
主体性质 | 法定行政机关 | 是否设置法制机构 | 是 | 法制审查人 | 1人 | ||
一、行政许可(共5项,列入审查3项,不审查2项) | |||||||
类别 | 适用法律名称 | 序号 | 事项名称 | 依据条款 | 是否列入 | 备注 |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 1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02年10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2016年7月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第一次修正,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第二次修正,2018年12月29日施行)第二十二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第二十三条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审批下列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一)核设施、绝密工程等特殊性质的建设项目;(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三)由国务院审批的或者由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权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2003年6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九条: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加速器、中子发生器以及含放射源的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在申请领取许可证前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第三十四条:开发利用伴生放射性矿的单位,应当在申请领取采矿许可证前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 是 | 涉及听证事项 | ||
法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 分享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