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1
砚山县(砚山人民政府水务局)行政执法事项清单(参考公示格式)
项目编号 | 项目名称 | 执法类别 | 承办机构 | 执法依据 | 办理 时限 | 承办机构 负责人 | 承办人姓名执法证件号 |
1 | 入河排污口设置和扩大审批 | 行政许可 | 砚山县水务局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应当经过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批。” 行政法规:《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22号)第四条第一款“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的组织和指导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权限负责入河排污口设置和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二十条“新建、改建、改建的工程项目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水资源论证报告书中充分论证,并提出相应环境保护措施,防止对水功能区影响。直接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应当经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批。” | 10个工作日 | 王贤润 | 梁龙强 YN249948 |
2 | 取水许可 | 行政许可 | 分享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