砚山县司法局行政执法事项清单(行政许可)
项目编号 | 项目名称 | 执法 类别 | 执法 主体 | 承办 机构 | 执法依据 | 办理 时限 | 承办机构 负责人 | 承办人姓名执法证件号 | |
主项 | 子项 | ||||||||
1 | 公证员执业、公正机构变更初审 | 公证员执业初审 | 行政许可 | 县司法局 | 公共法律服务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二十一条:担任公证员,应当由符合公证员条件的人员提出申请,经公证机构推荐,由所在地的司法行政部门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请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任命,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颁发公证员执业证书。《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第十条: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条件的人员,由本人提出申请,经需要选配公证员的公证机构推荐,由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出具审查意见,逐级报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第十一条 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条件的人员,由本人提出申请,经需要选配公证员的公证机构推荐,由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出具考核意见,逐级报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审核。 | 10个工作日 | 姓名:陶文玲 职务:股长 | |
公正机构变更初审 | 《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第十六条:公证机构变更名称、办公场所,根据当地公证机构设置调整方案予以分立、合并或者变更执业区域的,应当由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审核后,逐级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办理变更核准手续。核准变更的,应当报司法部备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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