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忠(公民身份号码:35032119******6030 ):
你无照从事营利性医疗经营活动和使用过期的医疗器械(医用真丝非吸收缝线)的行为,违反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条之规定,根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参考《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云南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和《云南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医疗器械部分)》有关裁量之规定,本局决定对你做如下处罚:1.没收上述过期的医疗器械(医用真丝非吸收缝线)5包;2.对你无照从事营利性医疗经营活动的行为处以罚款2,000.00元;3.对你使用过期的医疗器械(医用真丝非吸收缝线)的行为处以罚款20,000.00 元。以上合计处以罚款22,000.00元,上缴国库。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责令你改正上述违法行为。详见《砚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砚市监罚字〔2019〕第10-03号)。
因你经营场所和现在住所一直门户紧闭敲门无反应,经电话联系,你电话处于关机状态,无法直接向你送达上述处罚决定书。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七十四条第(三)项和第(五)项之规定,本局向你居民身份证住址邮寄送达上述处罚决定书的同时,现在砚山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以及你经营场所和现在住所,公告送达上述处罚决定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本局即视为送达《砚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砚市监罚字〔2019〕第10-03号)。
特此公告
附件:《砚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砚市监罚字〔2019〕第10-03号)
砚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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