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李兴伟
违法事实:当事人在砚山县江那镇钰珑天下市场设立临时摊点从事鲜肉销售经营活动。2019年8月14日,接相关投诉举报,砚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砚山县江那镇钰珑天下市场当事人设立的临时摊点对其经营的鲜猪肉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摊点摆放有152.06公斤未加盖肉品品质检疫合格验讫印章的鲜猪肉待售,且现场未能出具动物检疫合格相关证明。为制止危害,保存证据,砚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上述152.06公斤鲜猪肉实施扣押行政强制措施。据调查,当事人于2019年8月14日凌晨五点在自己家中将其饲养的2头生猪进行屠宰,宰杀后约有200余公斤生猪产品,未进行精确称重,并于2019年8月14日早上摆放于当事人在砚山县江那镇钰珑天下市场设立的临时摊点上进行销售。截至执法人员查获时止,当事人已售出大约50公斤鲜猪肉,剩余152.06公斤鲜猪肉尚未销售。据当事人供述,当事人从事生猪产品销售未建立书面销售记录或台账,且已售出的生猪产品中包含肥搭瘦肉、肥肉、猪头肉、猪脚肉等销售价格不等的产品,因此无法确认已售出的鲜猪肉的具体重量和确切的销售收入,所以当事人私自屠宰2头生猪进行销售的生猪产品货值金额难以确定。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经调查核实,黄李兴伟销售非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经检疫的生猪产品的行为,违反了《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十八条“从事生猪产品销售、肉食品生产加工的单位和个人以及餐饮服务经营者、集体伙食单位销售、使用的生猪产品,应当是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经检疫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的生猪产品。”之规定,构成销售非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经检疫的生猪产品的行为。根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砚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李兴伟做如下处罚:
1.没收非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经检疫的152.06公斤鲜猪肉;
2.处以罚款1万元,上缴国库。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李兴伟在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砚山支行(账户名称:砚山县财政局国库股,账号53001677236050097204)缴纳上述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的,本局每日按照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经催告不履行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砚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10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