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砚山县顶福建材有限公司(水泥搅拌项目未批先建)行为案
来源:日常监察
处罚文号:砚环罚字〔2019〕004号
环境违法事实、证据:经调查核实,当事人砚山县顶福建材有限公司投资建设的搅拌站项目存在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审批部门审查批准,于2018年10月擅自动工建设行为,以上事实,有砚山县环境监察大队于2018年11月29日、2019年1月3日现场调查(询问)笔录、2018年11月29日、2019年1月3日现场勘查笔录、2019年11月29日现场照片、法人、项目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砚山县价格认证中心资产价格认定结论书、2018年11月29下发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砚环责改字〔2018〕46号)及《送达回执》,2018年11月29日现场照片,2019年3月25日监察大队的《调查报告》等证据为凭证。
违反法律事实:当事人砚山县顶福建材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我局于2019年3月27日以《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砚山分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砚生罚告字〔2019〕004号)告知当事人砚山县顶福建材有限公司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当事人砚山县顶福建材有限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砚山县顶福建材有限公司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
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结合我局调查核实的事实,我局决定对当事人砚山县顶福建材有限公司作出如下处罚决定和行政命令:
1、责令立即停止项目建设,改正违法行为;
2、罚款人民币叁万柒仟伍佰贰拾元整(¥37520元);
执行情况:正在执行。
文山州生态环境局砚山分局
2019年6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