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云南普阳煤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未采取遮盖、围挡等措施或者减少粉尘排放行为案
来源:省厅案件移送
处罚文号:砚环罚字〔2019〕002号
环境违法事实、证据:经调查核实,当事人云南普阳煤化工有限责任公司采石项目存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矿山颗粒沙石、焦炭烘干灰露天堆放,未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等措施控制或者减少粉尘排放的行为;有砚山县环境监察大队于2019年1月17日、2019年1月23日现场调查(询问)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以及下发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砚环责改字〔2019〕1号)及《送达回执》,1月23日监察大队的《调查报告》、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等证据为凭证。
违反法律事实:当事人云南普阳煤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我局于2019年3月5日以《砚山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砚环罚告字〔2019〕002号)告知当事人云南普阳煤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当事人云南普阳煤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云南普阳煤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
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结合我局调查核实的事实,我局决定对当事人云南普阳煤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作出如下处罚决定和行政命令:
1、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100000.00元),其中矿山颗粒沙石罚款捌万元整(¥80000.00元),焦炭烘干灰露天堆放罚款贰万元正(¥20000.00元);
2、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执行情况:当事人已于3月25日自行交纳了罚款,并进行了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