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砚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办终结一起涉嫌食品违法犯罪案件,查实涉案当事人田某某、孙某某用甲醛(俗称“福尔马林”)浸泡肉制品进行销售,另加工、销售的其它肉制品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其行为已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和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罪,砚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将案件移送县公安局侦办,现涉案两人已被刑拘。
2018年4月,根据相关线索,砚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县公安局民警的配合下,对砚山县一肉制品加工场所进行突击检查,现场查获牛毛肚、猪喉头、鲜猪肉、火腿等问题肉制品共计12.7吨,生产经营用添加物质26个品种,桶装不明液体1桶(规格25升/桶),执法人员对上述涉案物品依法进行查封、扣押。查获的问题肉制品和桶装不明液体经抽样送检验机构检验,3个肉制品(牛毛肚、猪喉头)样品中检测出甲醛含量,3个肉制品(抽样基数6.3吨)“挥发性盐基氮”和“过氧化值”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要求,桶装不明液体中检测出甲醛含量为31.6%,证实为甲醛,即“福尔马林”,其中6.4吨肉制品无进货来源证明、无检验检疫证明。经委托砚山县价格认证中心进行认证,查获的问题肉制品货值金额为13.67万元。
甲醛,即福尔马林属国家明令禁止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对人体有严重危害性,可致癌、致畸形。“挥发性盐基氮”和“过氧化值”指标在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中是属于判定肉类和肉类制品腐败变质的指标,超过食品安全标准证明肉制品已腐败变质。
为达到防腐及保鲜的目的,田某某、孙某某罔顾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安全,无视国家法律权威,竟然用甲醛浸泡牛毛肚、猪喉头。为牟取非法暴利,购买无检疫检验证明和合法进货来源证明、腐败变质的肉类及肉制品加工火腿、香肠、腊肉、牛干巴进行销售,其数量较多,社会危害性大,其行为已涉嫌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及第一百四十四条。为此,砚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现田某某、孙某某已被公安机关刑拘,12.7吨问题肉制品已全部先行销毁。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安全关系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市场监管部门将以“四个最严”标准对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零容忍”,下快手、出重拳,最大限度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图为泡制、腌制肉制品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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