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1月5日 星期天
砚山县法院审结一起农民工状告某公司社会保险案件
发布时间:2017-06-27 17:06:49     来源:法院 阅读次数:2500

砚山县法院在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中,结合工作实际,狠抓涉民生案件审理执行工作,最大限度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6月23日下午,砚山县干河乡农民卢某某激动地将一面绣有“伸张公平正义,维护民工尊严”的锦旗送到砚山县法院王强法官手中并连声道谢。

农民工向法官送锦旗

2015年6月,卢某某与砚山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书》,成为该公司的一名员工。同年11月,卢某某提出辞职并与该公司签订“离职协议”,约定:公司为卢某某缴纳社会保险金至2015年11月30日止。卢某某辞职后,该公司于2016年9月才为其缴纳了2015年9月医疗保险和10月、11月的社会保险金,导致卢某某2015年12月至2016年9月无法补办社会保险。2016年6月卢某某的妻子生育孩子,支付费用7350元,通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1800元,余下5550元未报销。为此,原告卢某某遂向砚山县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被告砚山某公司赔偿未依法缴纳生育保险金造成的损失。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砚山某公司与原告卢某某签订《劳动合同书》已形成劳动合同关系,应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原告卢某某提出辞职与该公司达成补交社会保险金的协议,真实合法有效,应予确认。砚山某公司未按法律规定及双方约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导致卢某某离职后不能继续缴纳社会保险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原告卢某某请求被告砚山某公司赔偿未依法缴纳生育保险造成的损失,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云南省职工生育保险办法》及相关规定,判决:由被告砚山某公司赔偿卢某某3200元。判决书送达双方后,均未上诉,被告砚山某公司履行了判决书确定义务。

近年来,砚山县法院高度重视拖欠农民工工资等涉民生案件审判执行工作,开设“农民工维权绿色通道”窗口,全方位为农民工维权撑腰,对涉及农民工追讨被拖欠工资以及劳动争议案件,实行立案、审理、执行环节优先,依法从快办理,切实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