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部门,省州驻砚科局级以上单位:
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将《砚山县页岩制砖行业历史遗留问题规范整治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砚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2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砚山县页岩制砖行业历史遗留问题
规范整治工作方案
根据《文山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规范页岩砖制砖行业发展工作方案的通知》(文政发﹝2022﹞59号),为全面规范全县页岩制砖行业生产经营行为,彻底解决全县页岩制砖行业历史遗留问题,有效整治全县页岩制砖行业乱象,推动全县页岩制砖企业依法依规生产。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在全县开展页岩制砖行业历史遗留问题规范整治工作。为确保工作进展顺利,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落实依法治县方略,增强安全底线思维,树牢生态红线意识,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和结果导向,全面规范页岩制砖行业经营管理,对全县页岩制砖行业历史遗留问题进行规范整治,严厉打击页岩制砖企业非法用地、非法开采、非法排污、占用林地等违法行为,有效整治页岩制砖行业乱象,建立健全长效管理机制,促进全县页岩制砖行业健康发展。
二、规范对象和内容
(一)规范对象。全县范围内页岩制砖行业企业。
(二)规范内容。限期规范非法开采页岩矿、违法用地、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经营活动,未取得林地、水保、环保、能评相关手续违法生产,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擅自生产,项目建设未经发改、工信部门备案等行为,以及其他应当依法查处的违法行为。
三、工作原则
(一)行业主导,企业履责,属地负责。本着尊重历史、照顾现实的原则,各相关部门牵头指导各乡(镇)以问题为导向,制定“一企一策”工作清单组织开展页岩制砖行业历史遗留问题规范整治,强化各页岩制砖企业主体责任,严格整改,办理相关证照,彻底解决各企业存在的用地用林、节能环保、安全备案等历史遗留问题。各乡(镇)人民政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对辖区内页岩制砖企业履行第一监管责任,对辖区内制砖行业非法开采矿产资源、破坏生态环境、违法用地等违法行为进行拉网式排查和集中整治,确保页岩制砖行业管理规范有序。
(二)依法依规,严格执法,优化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严格依法查处全县所有页岩制砖企业违法行为,全力维护页岩制砖行业企业合法权益,努力打造一流法治化营商环境。
(三)部门联动,形成合力,规范整治。各相关部门严格按照职能职责细化分工,全面、准确履行部门管理责任,加强部门间联动配合,全力做好页岩制砖行业历史遗留问题规范整治工作。
四、组织保障
为确保页岩制砖行业历史遗留问题规范整治工作取得实效,达到预期目标,成立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如下:
组 长:冯光槐 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
副组长:张 杰 县工信商务局长、工管委主任
成 员:王进康 县政府办公室主任
范云江 县委政法委副书记
彭显波 县委宣传部常务副部长
李家德 县检察院副院长
卢兴举 县发展改革局长
周顺超 县财政局长
汪俊强 县自然资源局长
高铁玲 文山州生态环境局砚山分局长
王贤润 县水务局长
周定海 县应急局长
冯光繁 县市场监管局长
苏振波 砚山县林业和草原局长
王 钊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长
刘 飞 县司法局长
田忠文 县公安局副局长
杨开洪 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信访局长
李兴伟 县融媒体中心主任
黄庆文 砚山七乡发展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
李克荣 云南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文山砚山供电局总经理
各乡(镇)人民政府乡(镇)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于县工信商务局,张杰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工作人员从各成员单位抽调,负责规范整治工作协调、调度等日常事务。
五、工作任务及职责分工
(一)土地、矿权手续来源问题整治。一是土地手续问题。对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四五”规划纲要》,并且不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和生态保护红线的给予完善用地手续:1.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镇开发边界范围内的,纳入年度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报请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办理农用地转用及土地征收手续,按相关政策进行供地(供地价款以实际评估价为准)。2.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镇开发边界范围外的,依据省、州有关规定,按照集体建设用地审批程序上报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用地与价款以实际办理及评估为准)。3.对不具备完善用地手续条件的,坚决给予取缔(牵头单位:县自然资源局;配合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二是采矿权手续和页岩矿来源问题。页岩制砖企业要履行主体责任,对本企业页岩矿来源是否合法进行举证,凡无法举证的,则视为来源非法。县自然资源局、各乡(镇)人民政府对页岩制砖企业页岩矿来源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拉网排查,加大非法开采、私挖盗采页岩矿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对来源不能说明情况和无法举证的页岩矿产坚决给予打击查处,涉及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牵头单位:县自然资源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二)林地手续问题整治。一是进一步排查未批先占林地、逾期使用林地、违法违规采伐林木等情况,全面摸清企业涉及林地问题。二是依法对未批先占林地、逾期使用林地、违法违规采伐林木等全面调查处理。需继续使用林地的,及时按有关程序办理林地使用手续(林地使用成本最低6.3万元/亩)(牵头单位:砚山县林业和草原局;配合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
(三)环保手续问题整治。一是按照“分类整改、属地负责”的原则,有序妥善处理制砖行业环保手续不完善的问题,对未批先建、未验先投、长期停产的项目进行分类处置。二是督促企业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生产工艺产尘点必须采取密闭、封闭或设置集气罩等措施;对厂区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堆场进行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围挡措施,同时配套安装相关防尘设施;厂区运输页岩砖道路和生产车间必须进行硬化,定期清扫和洒水。三是制砖企业烟气治理设施(脱硫塔)、监测口、监测平台及配套的循环水池严格按照国家的技术规范标准(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GB16157-1996、石灰石/石灰—石膏湿法烟气脱硫工程通用技术规范HJ179-2018)建设整改,确保各项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同时完善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管理台账和制定相关操作规程。整治期间各页岩制砖企业配套污染防治设施必须确保正常使用,对配套环保设施达不到规范建设要求、不能确保污染治理设施正常使用的页岩制砖企业,生态环境部门给予立即停产整改。四是强化管理,规范程序,对完成整治并通过生态环境部门验收合格的制砖企业,恢复生产后要按照排污许可证监测要求及时委托第三方监测机构开展自行监测,待自行监测达标后报请生态环境部门开展监督性监测,对超标企业由生态环境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严厉查处(牵头单位:州生态环境局砚山分局;配合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
(四)安全手续问题整治。一是对砖厂的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到期,其采矿许可证在有效期内,且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督促砖厂依法依规尽快办理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手续。二是砖厂的矿山已取得采矿权证,但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督促其必须在三个月内向县应急管理部门提交矿山相关资料进行审查,审查通过后按照设施设计时限要求开展基础建设,完成基础建设并通过验收后申请办理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三是已取得采矿权证的砖厂矿山,依据相关规定无需办理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矿山可不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但砖厂的制砖环节必须完善安全生产“三同时”手续,方能生产。四是未取得采矿权证的砖厂,依据相关规定其矿山不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但砖厂的制砖环节必须完善安全生产“三同时”手续,方能生产(牵头单位:县应急局;配合单位:县自然资源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五)备案手续缺失问题整治。核实缺失备案手续页岩制砖项目产能产量、工艺流程、设施装备等是否符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的有关规定。一是对不违反产业政策和其他法律法规的,责令限期补办项目备案手续;二是对违反产业政策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责令停产并恢复原状。处置完毕后,通过技改升级能够达到产业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企业,可按规定办理技改的项目备案手续。三是严禁新增烧结砖产能。凡属新增烧结砖产能的项目一律不予审批备案(牵头单位:县发展改革局、县工信商务局;配合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
(六)节能审查手续问题整治。一是组织自2010年11月1日实施以来,年综合能耗1000吨标准煤及以上或年电力消费量500万千瓦时及以上,未进行节能审查的制砖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制定整改方案,完成整改并通过县(市)级验收后报州发展和改革委审核。二是组织自2010年1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年综合能耗不满1000吨标准煤,且年电力消费量不满500万千瓦时,未按规定填写节能登记表的制砖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制定整改方案,完成整改并通过县级验收后对项目实施临时节能备案管理,并向州发展和改革委报备(牵头单位:县发展改革局;配合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
(七)水保手续问题整治。一是督促和指导制砖企业办理相关审批事项,限期补办和完善手续。二是强化监管,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已下发整改但未按要求落实整改的制砖企业,对因其他原因已撤出或即将撤出的企业,不再要求办理涉水相关手续(牵头单位:县水务局;配合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
(八)淘汰落后产能问题整治。一是加强对辖区内制砖企业的监督和检查,对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明确淘汰类设备的企业,坚决依法关停,确保国家产业政策落到实处。二是及时开展落后产能认定工作,认定结束后严格按照要求关停相关企业并拆除属于淘汰落后产能的设备。三是实施技术提升改造。产能规模小于6000万块标砖/年,含备案产能6000万块标砖/年的企业,须在规定期限内开展技术改造提升,达到工艺(技术)先进,自动化程度高的标准,同时完成相关手续的补办,实现规范发展(牵头单位:县工信商务局;配合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
(九)企业营业执照的管理问题整治。一是强化产品质量监管,依据《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等组织开展砖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对抽查不合格的砖产品严格依法依规处置。二是依据《特种设备目录》加强制砖企业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坚决依法查处。三是加强年报公示,积极督促和引导制砖企业进行年报公示工作(牵头单位:县市场监管局;配合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
六、整治程序及时间安排
(一)问题排查阶段(2022年6月15日至2022年11月30日)。制定整治工作方案,各相关部门对照全县页岩制砖行业问题清单,根据部门职责深入全县各企业对问题清单进行排查、复核,实事求是填写《砚山县页岩制砖行业历史遗留问题规范整治“一企一策”工作清单》,依据证照缺失情况对页岩制砖企业提出分类处置意见。
(二)集中规范提升阶段(2022年11月30日至2023年5月31日)。各相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按照实施方案全面开展集中规范整治。
1.2022年11月30日起,对手续不齐全不完备的页岩制砖企业实行边生产边整改。
2.2022年11月30日至2023年5月31日期间,开展全县页岩制砖企业历史遗留问题整改集中整治,按“缺什么补什么”的原则,由各相关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按“一企一策”工作清单督促页岩制砖企业逐一整改落实。截至2023年5月31日未全部完成整改的企业,一律关停。
3.集中整治期间,对完成整改的页岩制砖企业,各相关部门、各乡(镇)在接到企业验收申请后必须及时按相关规定验收办结。
(三)总结及巩固阶段(长期坚持)。各乡(镇)、相关部门要全面回顾总结规范整治工作,深入分析工作中的突出问题,继续查漏补缺,继续巩固成绩。各相关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要根据辖区实际情况及职能职责,做好日常监管。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压实责任。请各相关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页岩制砖行业规范整治排查工作,对照问题清单认真排查辖区内页岩制砖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及证照办理情况,依据证照缺失情况对页岩制砖企业提出分类处置意见,“一企一策”制定整治措施,避免因受主要手续(用地手续等)无法办理导致需要关停的企业重复办理无效手续。
(二)加强联动,强化排查。各相关部门要结合部门工作职责,认真指导各乡(镇)做好规范整治工作,确保整治工作落到实处。建立信息共享机制,按时上报规范整治工作中的成效亮点、典型案件等情况,县工信商务局每月24日组织召开工作调度会,听取各部门工作开展情况,并将各部门开展工作情况报州领导小组办公室。县直各相关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于2023年6月20日前将工作总结报送县工信商务局,由县工信商务局汇总后于6月25日前报县委、县人民政府。联系人及电话:沈有华,3139993;QQ:1713685271。
(三)依法行政,维护稳定。各相关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在规范整治工作中要正确处理好规范整治与社会稳定的关系,结合各企业实际,不搞一刀切,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建立信息共享机制,按时上报规范整治工作中成效亮点、典型案件,传递正能量,发出好声音,妥善处理各种矛盾风险,加强舆情管控,做好信访预判,预防突发事件的发生,维护社会大局稳定。
此方案印发后,《砚山县人民页岩矿制砖行业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砚政办发〔2022〕1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