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部门,省州驻砚科局级以上单位:
《砚山县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竞买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砚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2月2日
(此件公开发布)
砚山县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竞买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保证金的管理,防范市场风险,确保项目投标保证金的安全,切实维护交易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云南省招标投标条例》《文山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投标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云南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电子交易规则的通知》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砚山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依法进行交易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投标保证金的交纳、管理和退还,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交易中心设立保证金专用账户,对进场交易项目的投标保证金实行代收代退管理。
第四条 投标保证金的收取标准。土地使用权投标保证金的缴纳不得低于起始价的20%。投标保证金交纳数额由县人民政府按上述规定在供地方案中明确。
第五条 项目投标保证金实行在线交纳或退还,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交易中心、开户银行在“文山州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以下简称交易电子服务系统)按相关规定办理。
第六条 投标保证金的交纳形式。银行汇票、转账支票、网银支付、银行保函、保险保证。
第七条 投标人按规定交纳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应当从投标人基本账户转出。
第八条 投标保证金到账时间以交易电子服务系统确认到账时间为准。
第九条 保证金交纳确认。投标人按招标文件和交易电子服务系统内《保证金操作手册》规定,办理保证金系统确认或现场确认。
第十条 保证金退还。
(一)未中标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在中标结果公示期满后3个工作日(节假日顺延)由交易中心核验通过后银行自动退还;
(二)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自动转作受让地块的定金,由交易中心代竞得人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
(三)申请人竞得土地后,拟成立新公司进行开发建设的,须与自然资源部门先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到税务部门缴纳出让定金(成交价款的20%)后,凭《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出让定金缴纳单据送交至交易中心核验,核验通过后3个工作日(节假日顺延)银行自动退还竞买保证金;
(四)因工商注册名称变更造成退款单位与交款单位名称不一致的,投标单位应当提供由市场管理部门出具的名称变更证明书及变更后企业的退还申请,经交易中心审核后,按程序办理退款;
(五)以货币方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退还本金和托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法律政策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金不予退还。
(一)投标人在招标活动中存在违法行为的;
(二)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到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终止之前,投标人撤回投标文件的;
(三)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中标人无故放弃中标项目或无不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或者拒不缴纳履约保证金的;
(四)不缴纳出让定金的;
(五)法律法规或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招标人或者行政监督部门在受理异议和投诉期间,需暂不退还投标保证金的,应当在中标公示结束前函告交易中心。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砚山县自然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