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远镇、江那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部门:
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将《砚山县2020年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发放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砚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3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砚山县2020年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
补贴发放工作方案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认真落实国务院决策部署,做好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发放工作,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关于做好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工作的指导意见》(建保〔2016〕281号)、《砚山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修订)》(砚政发〔2017〕9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砚山县实际,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发放条件
2017年1月之后申请住房保障并审核通过进入轮候并未实物配租的城镇低收入家庭,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持有砚山县常住户口,在砚山县城区或平远镇镇区租房居住1年以上,与房东签订租房协议,并产生租金;
(二)家庭人均月可支配收入低于上年度砚山县城镇人均月可支配收入(2019年砚山县城镇人均月可支配收入为2898.5元)60%以下,即1739元以下(含1739元);
(三)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名下无四轮机动车辆登记;
(四)非公务员、事业单位人员家庭;
(五)因特殊情况申请人不能到场办理,须书面委托其直系亲属,并持双方身份证到场办理,否则不予办理;
(六)其他规定的条件。
二、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发放标准及方式
(一)租赁补贴发放标准
低保户:人均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15平方米,租赁补贴标准为6元/人/月/平方米,每人每月租赁补贴=15平方米×1人×6元=90元。
非低保户:人均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15平方米,租赁补贴标准为5元/人/月/平方米,每人每月租赁房补贴=15平方米×1人×5元=75元。
补贴发放人数为:家庭成员少于4人(含4人)的,按实际人数发放租赁补贴;家庭成员多于4人的,按4人发放租赁补贴。
(二)租赁补贴发放方式
2020年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发放按季度进行发放,经初审、复审、公示、入户抽查(不低于发放数的30%)符合条件的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按季度打入发放家庭银行账户,不再对未进行现场审核登记的发放对象补发补贴。即第一季度办理租赁补贴登记后只能领取第一季度补贴,第二季度办理租赁补贴登记后只能领取第二季度补贴依此类推。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提交后下一季度才能办理租赁补贴,当季度不能办理。
三、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拟发放对象
砚山县2020年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发放对象为:2017年1月之后申请住房保障并审核通过进入轮候并未实物配租,同时符合租赁补贴发放条件的城镇低收入家庭。
四、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发放程序
砚山县2020年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采取“集中办理、逐户审核、入户抽查、银行代发”的方式发放租赁补贴。经公示符合租赁补贴办理条件的家庭申请人持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身份证、户口册、低保证复印件、银行卡或存折复印件、《收入和租房情况证明》等材料到砚山县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砚华东路56号城建大楼一楼大厅)办理租赁补贴登记。租赁补贴发放共分七个程序进行,具体安排如下:
(一)宣传告知。通过砚山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砚山县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微信公众平台、社区公示栏及住房保障宣传栏公示拟办理租赁补贴登记家庭名单及《砚山县2020年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发放工作方案》。
(二)办理登记。经公示无异议且符合租赁补贴办理条件的家庭准备以下资料到砚山县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登记办理并签订租赁补贴协议书:
1.租住房屋所在社区出具《收入和租房情况证明》;
2.低保证复印件(非低保户无需准备,农村低保户可领取低保查询表进行查询);
3.银行卡或存折复印件;
4.家庭情况发生变动的提供相关材料(婚姻、人口等信息变动);
5.租赁补贴办理申请人承诺书。
(三)入户抽查核查。由县监委、民政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江那镇、平远镇人民政府组成核查组对已登记办理租赁补贴的家庭进行抽查核查。
(四)租赁补贴申请家庭信息联合审核。由县公安局、民政局、自然资源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负责对已办理租赁补贴登记家庭的户籍、低保领取情况、车辆、房产、公职人员情况等信息进行审核。
(五)登记办理结果及核查结果公示。砚山县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将登记办理、抽查核查情况通过砚山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砚山县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微信公众平台、社区公示栏及住房保障宣传栏按季度进行公示。
(六)银行拨付。砚山县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与补贴发放银行核对经公示无异议或经核查异议不成立的家庭银行账号等信息,并由银行将补贴资金拨付到保障家庭账户。
(七)整理资料、存档及上报。砚山县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将登记办理、核查情况、银行拨付凭证等资料整理、装订成册存档待查。
五、相关要求
(一)经公示无异议的家庭,若在每季度公示名单后5个工作日内不到场办理相关手续,则视为自动放弃租赁补贴。
(二)不予办理城镇住房保障家庭住房租赁补贴的几种情形:
1.借住他人住房未产生租金的;
2.已外嫁但户口未迁出的不纳入原户口发放补贴人数;
3.家庭住房、收入、财产等发生改变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
4.家庭直系亲属之间相互借住、租住房屋的;
5.超过规定时限不到场办理或提交资料不齐全、错误的;
6.因申请人联系电话变更,未到砚山县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导致无法及时联系而错过办理的;
7.有房源分配但拒绝办理实物配租的;
8.提供虚假证明及材料和不配合核查组入户抽查的。
(三)由县公安局、民政局、自然资源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负责对申请家庭的户籍、低保领取情况、车辆、房产、公职人员情况等信息进行审核;江那镇、平远镇对申请家庭的收入、住房情况进行审核并出具相应证明。各部门要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办理,以“谁经办、谁负责”的原则,对申请家庭的资格确定提供审核依据。
(四)县住房保障部门要严格按照上级文件要求,认真做好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发放信息录入、审核、资金拨付工作,确保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发放准确无误。
(五)申请人故意隐瞒家庭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通过审核,经县住房保障部门核实属实后,取消其租赁补贴资格,已领取租赁补贴的责令退还,其家庭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住房保障。涉及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六)在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发放工作中弄虚作假、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工作人员,一经发现将依法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附件:砚山县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协议书
附件
编号:2020YSZLBT:
砚山县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协议书
甲 方:砚山县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
乙 方(或监护人): 身份证号:
经甲方审核,乙方符合砚山县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办理条件,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关于做好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工作的指导意见》(建保〔2016〕281号)、《砚山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修订)》(砚政发〔2017〕96号)及有关规定,签订如下协议:
一、甲方自 2020 年 月至 2020 年 月止,按季度向乙方发放租赁补贴,补贴额度为低保户90元/月/人,非低保户75元/月/人。乙方符合租赁补贴发放 人。
二、签订协议后,甲方完成入户调查并经公示无异议,甲方将租赁补贴存入乙方银行账户(需保证银行账户能正常使用)。在发放租赁补贴期间,如乙方将存折账户进行挂失或销户等情况,乙方应在发放当月租赁补贴前10日内书面告知甲方,否则未能按时领取租赁补贴的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乙方承诺办理住房租赁补贴所涉及的证明、证件及相关资料真实有效,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并对因申请材料虚假所引发的一切后果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三、砚山县住房保障实行年度审核制度,乙方自获得住房保障资格后,如家庭成员、联系方式等信息发生变动需及时报甲方进行更改。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停止发放租赁补贴,已发放的补贴将追回,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一)乙方虚报、瞒报收入、财产等情况或伪造有关证明材料骗取住房保障的;
(二)补贴发放期间住房保障部门查实乙方收入、财产等超出砚山县租赁补贴发放标准的;
(三)不如实向乡(镇)人民政府、社区申报家庭人口、收入及住房等变动情况的;
(四)已入住公共租赁住房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五、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 方:砚山县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
经办人: 电 话:3131214、3131101
乙 方:
电 话:
协议签订时间: 2020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