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辖区交通运输市场秩序,文山州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支队砚山大队针对交通运输行业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坚持高压严打态势,现将近期查处的交通运输行业违法违规典型案例予以曝光,望广大交通运输行业经营者和从业人员以案为戒,规范合法运输。
案例一:
案情摘要:2024年1月18日,张某驾驶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云HD7xxx0号车,通过滴滴出行软件平台从羊街社区为民服务中心载客4人至砚山县砚山汽车客运站。
案例警示: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违反本规定,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按照以下规定分别予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对当事人处以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砚山县交通运输局依法责令张某改正并处以5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
案情摘要:2024年2月5日,砚山县平安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云HT9xx9号出租车驾驶员曹某某从砚山县七都广场路段载客2人至锦绣家园,收取乘客15元钱的车费,未使用计程计价设备收费。
案例警示:该行为违反了《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四十条第一款第八项 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不按照规定使用计程计价设备、违规收费或者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违规收费的规定。依据《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四十二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第十六条、第四十条的规定,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砚山县交通运输局责令驾驶员改正并作出500元的行政处罚,同时责成公司加强对驾驶员的教育管理。
案例三:
案情摘要:2024年2月15日,云南摩金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云ADHxxx1号车驾驶员胡某某,通过哈罗出行软件平台从文山新客运站载客1人至昆明喜达屋酒店,云南摩金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服务平台为途途行,胡某某未在自己平台公司下单。云南摩金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未履行管理责任,违反国家相关运营服务标准行为经营。
案例警示:云南摩金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和驾驶员提供经营服务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运营服务标准,不得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不得违规收费,不得对举报、投诉其服务质量或者对其服务作出不满意评价的乘客实施报复行为的规定。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八项 网约车平台公司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对每次违法行为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八)未履行管理责任,出现甩客、故意绕道、违规收费等严重违反国家相关运营服务标准行为。
砚山县交通运输局责令云南摩金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改正并作出5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
案情摘要:2024年2月23日,彭某某驾驶云HD7xxx5号车通过滴滴出行软件平台接单,从民航路七源三七批发零售店载客1人至砚山县皮肤病防治站。虽然彭某某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云HD7xxx5号车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但该车的法定经营区域为文山市行政区,本次经营行为已经构成起讫点均不在许可的经营区域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
案例警示:该行为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二条 网约车应当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从事经营活动,超出许可的经营区域的,起讫点一端应当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的规定。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 网约车平台公司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对每次违法行为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四)起讫点均不在许可的经营区域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
砚山县交通运输局责令彭某某改正并作出5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
案情摘要:2024年2月29日,叶某某驾驶未办理《道路运输证》的云H9xxx3号车从八嘎载客7人到西洒街、么洒村等地,与乘客口头协商每人5元的车费,到达目的地后支付。该行为已构成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
案例警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二)项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违法所得超过20000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0000元的,处1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的罚款。
砚山县交通运输局责令叶某某停止经营并作出1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六:
案情摘要:2024年3月9日,执法人员接到举报,砚山县鑫辉汽车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云HTxxx9号出租车驾驶员沙某某从夜色KTV门口载客1人至钰龙天下小区,收取乘客15元钱的车费,未使用计程计价设备收费。
案例警示:该行为违反了《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四十条第一款第八项 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不按照规定使用计程计价设备、违规收费或者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违规收费的规定。依据《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四十二条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第十六条、第四十条的规定,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砚山县交通运输局责令驾驶员改正并依法作出500元的行政处罚,同时责成公司加强对驾驶员的教育管理。
案例七:
案情摘要:2024年4月5日,砚山通达农村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云HQxxx1号小型客车驾驶员朱某某从振江路载客6人到芹菜塘,该车的法定经营范围为四类班线客运,经营区域为维摩片区。该经营行为构成客运班车不按照批准的配客站点停靠或者不按照规定的线路行驶。
案例警示:该行为违反了《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 客运班车应当按照许可的起讫地、日发班次下限和备案的途经路线运行,在起讫地客运站点和中途停靠地客运站点(以下统称配客站点)上下旅客。客运班车不得在规定的配客站点外上客或者沿途揽客,无正当理由不得改变途经路线。客运班车在遵守道路交通安全、城市管理相关法规的前提下,可以在起讫地、中途停靠地所在的城市市区、县城城区沿途下客。重大活动期间,客运班车应当按照相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指定的配客站点上下旅客的规定。依据《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一)客运班车不按照批准的配客站点停靠或者不按照规定的线路、日发班次下限行驶。
砚山县交通运输局责令朱某某改正并作出1000元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