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某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案
案件情况:2024年11月10日,砚山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砚山县干河乡平莲饭店巡查发现,王某某驾驶云AXXXE0号小型面包车从干河乡中迷村载7名学生至平莲饭店,经调查,王某某收取了每人5元钱乘车费。云AXXXE0号车未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证》,该车行驶证上核定的性质为非营运,王某某驾驶云AXXXE0号车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行为构成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二)项之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
处罚结果: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元)。
处罚单位:文山州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砚山大队
处罚时间:2024年11月20日
是否公示:是
砚山县文化和旅游局
2024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