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1月5日 星期天
砚山县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砚自然资罚字〔2024〕32号)
发布时间:2024-08-26 12:47:00     来源:砚山县自然资源局 阅读次数:1159

砚山县汇恒劳务派遣有限责任公司:

我局于2024年4月8日对你公司在砚山县江那镇铳卡社区铳卡村小组“石门坎”处非法占用27469.18平方米的行为立案调查。经查,2019年2月20日《砚山县人民政府关于红舍克东山石灰岩矿开采项目临时用地批复》(砚政复〔2017〕97号)到期后,你公司继续在砚山县江那镇铳卡社区铳卡村小组“石门坎”处占用土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8月26日第三次修正、2020年1月1日实施)第二条第3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和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的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询问笔录共5份;

2.现场勘测笔录(云南普阳煤化工有限责任公司)1份;

3.测绘报告1份;

4.砚山县汇恒劳务派遣有限责任公司用地规划核实情况1份;

5.采矿权许可证(砚山县红舍克东山石灰石矿);

6.2号矿山石灰石加工劳务服务合同1份;

7.土地租赁清单1份;

8.《砚山县人民政府关于红舍克东山石灰石矿开采项目临时用地批复》砚政复〔2017〕97号1份;

9.其他资料等;

我局已于2024年8月9日依法向你公司进行了行政处罚告知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你公司放弃了陈述、申辩、听证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8月26日第三次修正、2020年1月1日实施)第七十七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年7月29日第二次修订)第四十二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30元以下。”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1、责令砚山县汇恒劳务派遣有限公司停止一切在砚山县江那镇铳卡村委会“石门坎”违法占用土地的行为,并将非法占用的27469.18平方米土地退还砚山县江那镇铳卡社区铳卡村小组。

2、没收砚山县汇恒劳务派遣有限公司非法占用土地上符合“多规合一”实用性村中规划27469.18平方米土地上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其中占地15340.59平方米的彩钢瓦大棚,4664.8平方米的硬化地板)。

3、对砚山县汇恒劳务派遣有限公司未经批准在砚山县江那镇铳卡村委会“石门坎”非法占地土地面积27469.18平方米,处以水田、旱地11456.19平方米,每平方米10元的罚款;其他土地(采矿用地、裸地)16012.99平方米,每平方米1元的罚款;以上罚款共计人民币壹拾叁万零伍佰柒拾肆元捌角玖分(¥:130574.89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砚山县自然资源局指定的银行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本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砚山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依法向砚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砚山县自然资源局

                              2024年8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