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1月5日 星期天
砚山县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砚自然资罚字〔2024〕30号)
发布时间:2024-08-23 08:28:01     来源:砚山县自然资源局 阅读次数:1144

 砚山县成华矿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雄):

我局于2024年4月12日对你公司未经批准非法占地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经查,你公司2021年1月擅自在位于阿舍彝族乡斗南村委会咪哩克村小组(小地名“马子冲”)处未经批准非法占用9136.60平方米土地建盖部分彩钢瓦房和建设基础设施的行为,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的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立案呈批表(砚自然资立〔2024〕9号)1份;

2.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回证(砚自然资停字〔2024〕113号)1份;

3.接受调查通知书、送达回证(砚自然资通字〔2024〕113号)1份;

4.行政案件权利义务告知书、送达回证1份;

5.砚山县成华矿业有限公司询问笔录1份;

6.袁某某询问笔录1份;

7.现场勘测笔录(砚山县成华矿业有限公司)1份;

8.测绘报告(昆明数标科技有限公司砚山分公司)1份;

9.测绘成果告知书及送达回证(〔2024〕第9号)1份;

10.地类、基本农田审核意见表(砚山县成华矿业有限公司)1份;

11.砚山县成华矿业有限公司用地规划核实情况1份;

12.采矿权许可证及营业执照(砚山县成华矿业有限公司)1份;

13.昆明数标科技有限公司砚山分公司提供的砚山县成华矿业有限公司宗地矢量数据与砚山县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21-2025年)重叠情况1份;

14.土地租赁协议1份;

15.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砚林草(执)罚决字〔2022〕第016号)、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砚林草(执)罚决字〔2023〕第037号)、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砚林草(执)罚决字〔2023〕第054号);

16.《砚山县成华矿业有限公司马子冲锰矿项目违法占用林地植被恢复实施方案》1份,《砚山县林业和草原局马子冲锰矿项目违法占用林地恢复造林的申请》1份,《关于砚山县成华矿业有限公司违法占用林地恢复造林的》批复1份,《关于砚山县成华矿业有限公司未批先占林地处罚情况说明》1份;

17.其他资料;

我局已于2024年8月9日依法向你公司进行了行政处罚告知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你公司放弃了陈述、申辩、听证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1月22日修订、自2021年7月15日实施)第三十七条“实施行政处罚,适用违法行为发生时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但是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法律法规、规章已被修改或者废止且新的规定处罚较轻或者不认为是违法的,适用新的规定”的规定,所以对砚山县成华矿业有限公司非法占地行为作出行政处罚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20年1月1日施行)第七十七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1、责令你公司停止在阿舍彝族乡斗南村委会咪哩克村小组(小地名“马子冲”)处非法占用土地建厂房和基础设施的行为,十五日内将非法占用的9136.60平方米土地退还阿舍彝族乡斗南村委会咪哩克村小组。

2、没收在符合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的9136.60平方米非法占用土地上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其中:占地2513.28平方米建筑物彩钢瓦大棚,水池197.08平方米,硬化地面541.62平方米)。 

本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砚山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依法向砚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砚山县自然资源局

                                2024年8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