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山天材人力资源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磊):
我局于2024年4月15日对你公司在盘龙乡明德村委会芦柴冲村小组布帮山处非法占用18971.47平方米土地建石料厂及配套设施的行为立案调查。经查,你公司于2021年8月在砚山县盘龙乡芦柴冲村小组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8月26日第三次修正、2020年1月1日实施)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的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责令停止自然资源违法行为通知书》(〔2024〕119号)及《自然资源法律文书送达回证》(〔2024〕119号)
2.《接受调查通知书》砚自然资通字(〔2024〕119号)及送达回证
3.《行政案件权利义务告知书》及送达回证(〔2024〕119号)
4.案件承办人员执法证件复印件
5.《违法案件立案呈批表》(砚自然资立〔2024〕5号)
6.张某询问笔录及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两份笔录)
7.殷某某询问笔录及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8.张某某询问笔录及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9.杨某某询问笔录及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10.曹某某询问笔录及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11.营业执照及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12.采矿许可证
13.土地复垦费用监管协议
14.采矿权出让合同
15.租地协议书
16.山场租赁合同
17.农用地租地协议
18.安全生产许可证
19.情况说明
20.法人授权委托书
21.《砚山县自然资源监督检查法律责任》及送达回证
22.《送达地址确认书》
23.现场勘验笔录
24.证据提取复制单
25.测绘报告
26.地类审核意见表
27.用地规划图纸
28.调查报告
29.证据清单
30.延长行政处罚决定期限审批表
31.违法线索登记表
32.钢架结构制作安装协议
我局已于2024年8月5日依法向你公司进行了行政处罚告知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你公司放弃了陈述、申辩、听证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8月26日第三次修正、2020年1月1日实施)第七十七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年7月29日第二次修订)第四十二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30元以下。”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1、责令你公司十五日内将在盘龙乡明德村委会芦柴冲村小组布帮山处非法占用的18971.47平方米土地退还盘龙乡明德村委会芦柴冲村小组;
2、责令你公司十五日内拆除在盘龙乡明德村委会芦柴冲村小组布帮山处非法占用不符合《砚山县国土空间规划(2021-2035)》10.08平方米的石棉瓦房,恢复土地原状;
3、没收你公司在盘龙乡明德村委会芦柴冲村小组布帮山处非法占用符合《砚山县国土空间规划(2021-2035)》18961.46平方米土地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其中石棉瓦房425.39平方米、办公及生活用房384.92平方米、沐浴房84.82平方米、硬化区域899.39平方米、硬化道路412.44平方米、机械维修大棚187.91平方米、堆料大棚14698.63平方米、设备大棚1651.35平方米、设备配电房226.62平方米)。
4.对你公司在盘龙乡明德村委会芦柴冲村小组布帮山处非法占用18971.47平方米(其中:旱地130.04平方米,林地10.09平方米,采矿用地18831.34平方米)土地的行为,处以旱地15元/平方米、其它土地5元/平方米的罚款,罚款共计人民币玖万陆仟壹佰伍拾柒元柒角伍分(¥:96157.75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砚山县自然资源局指定的银行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本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砚山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依法向砚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砚山县自然资源局
2024年8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