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1月5日 星期天
砚山县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砚自然资罚字〔2024〕28号)
发布时间:2024-08-15 17:16:00     来源:砚山县自然资源局 阅读次数:1113

砚山县江那镇羊街社区羊街村小组:

我局于2023年8月2日对你村小组在砚山县江那镇羊街社区羊街村小组“大桥脚”处非法占用7080.80平方米土地上建设民族文化广场的行为立案调查。经查,你村小组在砚山县江那镇羊街社区羊街村小组“大桥脚”处建设民族文化广场以来,未办理相关用地手续,你村小组在砚山县江那镇羊街社区羊街村小组“大桥脚”处占用土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的规定。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洪某某询问笔录1份;

2、刘某某询问笔录1份;

3、鲁某某询问笔录1份;

4、赵某某询问笔录1份;

5、江那镇羊街社区羊街居民小组民族文化广场项目用地申请1份;

6、砚山县生态保护红线数据查询表2022133编号1份;

7、砚山县基本农田数据查询表J2022114编号1份;

8、砚山县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项目审批表1份;

9、砚山县建设项目选址并联审批表1份;

10、砚山县江那镇羊街居民小组民族文化广场建设项目(附属工程)施工合同及施工图1份;

11、中止调查决定呈批表(砚自然资立〔2023〕第14号)1份;

12、恢复调查决定呈批表(砚自然资立〔2023〕第14号)1份;

13、延长行政处罚决定期限审批表(砚自然资立〔2023〕第14号)1份;

14、羊街民族文化广场现场图片1份。

15、现场勘测笔录(羊街民族文化广场)1份;

16、勘测照片1份;

17、测绘报告(昆明数标科技有限公司砚山分公司)1份;

18、测绘成果告知书及送达回证(﹝2024﹞第25号)1份;

19、地类、基本农田审核意见表(砚山县羊街社区羊街村小组民族文化广场)1份;

20、砚山县江那镇羊街社区羊街村小组民族文化广场用地规划核实情况1份;

我局已于2024年07月26日依法向你村小组进行了行政处罚告知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你村小组放弃了陈述、申辩、听证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七十七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1.责令你村小组停止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

2.没收羊街村小组民族文化广场,符合砚山县国土空间规划非法占用7807.80平方米土地上建筑物及其他设施(其中:房屋547.53平方米,硬化5554.83平方米,小型足球场1037.76平方米)。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你村小组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没收你村小组民族文化广场,非法占用土地上符合砚山县国土空间规划的7807.80平方米土地上建筑物及其他设施(其中:房屋547.53平方米,硬化5554.83平方米,小型足球场1037.76平方米)。 

本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村小组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砚山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依法向砚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李正龙、金 波 

电  话:0876-3129352   

地  址:砚山县江那镇砚华东路70号             

                   

砚山县自然资源局

2024年08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