砚山县砚宏页岩砖厂(投资人:柏选平):
我局于2023年8月14日对你砖厂在砚山县者腊乡者腊村大新寨“哪播冲”处非法占用37831.26平方米土地建砖厂及附属设施的行为立案调查。经查,你砖厂在砚山县者腊乡者腊村大新寨“哪播冲”建砖厂以来,期间办理了两次临时用地手续,但临时用地到期后未按要求拆除复垦还地,你砖厂继续在砚山县者腊乡者腊村大新寨“哪播冲”处占用土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和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的规定。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砚山县砚宏页岩砖厂投资人柏选平询问笔录1份;
2、砚山县砚宏页岩砖厂委托人卢跃品询问笔录1份;
3、砚山县砚宏页岩砖厂原投资人韦庆兵询问笔录1份;
4、砚山县砚宏页岩砖厂与农户李加春、龙明建、李加志、龙明朋、李朝江5户租地询问笔录5份;
5、砚山县砚宏页岩砖厂现场勘测笔录1份;
6、砚山县砚宏页岩砖厂测绘报告一册;
7、砚山县砚宏页岩砖厂中止调查决定呈批表1份;
8、砚山县砚宏页岩砖厂恢复调查决定呈批表1份;
9、砚山县砚宏页岩砖厂地类审核意见表1份;
10、砚山县砚宏页岩砖厂用地规划核实情况1份;
11、砚山县自然资源局测绘成果告知书、送达回证(〔2024〕第18号)1份;
12、《个人独资企业转让协议书》1份;
13、砚山县砚宏页岩砖厂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1份;
14、砚山县砚宏页岩砖厂用地来源情况说明1份;
15、砚山县砚宏页岩砖厂营业执照2份;
我局已于2024年07月19日依法向你砖厂进行了行政处罚告知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你砖厂放弃了陈述、申辩、听证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七十七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1.责令你砖厂停止在者腊乡者腊村大新寨“哪播冲”处占用土地建砖厂及附属设施的违法行为,十五日内将者腊乡者腊村大新寨“哪播冲”处非法占用的37831.26平方米土地退还者腊乡者腊村民委员会大新寨村小组;
2.责令你砖厂十五日内拆除不符合规划的36.34平方米硬化地板;没收你砖厂非法占用土地上符合规划的37794.92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其中砖混结构和彩钢瓦房26273.06平方米、硬化地板11521.86平方米)。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你砖厂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者腊乡者腊村大新寨“哪播冲”处非法占用的37831.26平方米土地退还者腊乡者腊村民委员会大新寨村小组,十五日内拆除不符合规划的36.34平方米硬化地板;没收你砖厂非法占用土地上符合规划的37794.92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其中砖混结构和彩钢瓦房26273.06平方米、硬化地板11521.86平方米)。
本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砖厂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砚山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依法向砚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阳厚跃、赵星宇
电 话:0876-3129352
地 址:砚山县江那镇砚华东路70号
砚山县自然资源局
2024年0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