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某某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案
案件情况:2024年7月9日,砚山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砚山县歌立方KTV路段检查发现,黄某某驾驶云HXXXX92号车,通过滴滴出行软件平台从佑美便利店载客1人至砚山汽车客运站,经调查得知,云HXXXX92号车为滴滴出行软件平台注册车辆,驾驶员黄某某通过滴滴出行软件平台接单,车上乘客通过滴滴出行软件平台下单,订单时间为:2024年7月9日9时06分,订单起点为:佑美便利店,终点为:砚山汽车客运站,此趟订单驾驶员手机APP显示收取6.57元的车费。经调查核实云HXXXX92号车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规定,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按照以下规定分别予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
处罚结果: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元)。
处罚单位:文山州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砚山大队
处罚时间:2024年7月16日
是否公示:是
砚山县旅游市场监管综合调度指挥中心
2024年7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