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1月5日 星期天
砚山县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砚自然资罚〔2024〕8号)
发布时间:2024-02-07 08:46:00     来源:砚山县自然资源局 阅读次数:1224

姓名王建平

砚山县自然资源局于2023年9月10日对王建平,在砚山县江那镇舍木那村民委法依老寨村小组斗牛场旁山上后坡处开采铝土矿的行为立案调查。经查,王建平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于2023年9月7日晚23时左右,雇佣一台蓝色神钢 380D挖机和5辆农用自卸货车,在砚山县江那镇舍木那村民委法依老寨村小组斗牛场旁山上后坡处开采铝土矿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第三款“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分别申请、经批准取得探矿权、采矿权,并办理登记”的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王建平询问笔录;2份及身份证复印件1份;2、王某某询问笔录及身份证复印件1份;3、李某某询问笔录及身份证复印件1份;4、卢某某询问笔录及身份证复印件1份;5、沈某某询问笔录及身份证复印件1份;6、沈某某询问笔录及身份证复印件1份;7、李某某问笔录及身份证复印件1份;8、李某某询问笔录及身份证复印件1份;9、王建平现场指认照片2张;10、王某某现场指认照片2张;11、2023年9月7晚无证开采铝土矿现场及挖机查获照3张;12、过磅单1份。

我局已于2024年1月30日依法向你进行了行政处罚告知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你放弃了陈述、申辩、听证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砚山县自然资源局已于2024年5月8日依法向李砚成进行了行政处罚告知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李砚成放弃了陈述、申辩、听证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责令停止开采、赔偿损失,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和《云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擅自进行勘查、采矿活动的;或者超越批准的勘查范围、矿区范围进行勘查、采矿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赔偿损失,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越界勘查、开采矿产资源,情况严重的,吊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的规定,砚山县自然资源局决定对李砚成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停止无证开采铝土矿违法行为;

2、没收违法开采出的铝土矿原矿石64.99吨;

3、对无证开采铝土矿违法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陆万元整(¥:60000.00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王建平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砚山县自然资源局指定的银行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本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砚山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依法向砚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砚山县自然资源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