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砚山县福磊页岩砖厂
砚山县自然资源局于2023年6月12日对砚山县福磊页岩砖厂越界开采国家矿产资源页岩矿一案立案调查。经查,砚山县福磊页岩砖厂,擅自在位于砚山县江那镇俩勒村委会俩勒村小组越界开采国家矿产资源页岩矿,该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分别申请、经批准取得探矿权、采矿权,并办理登记”的规定,砚山县福磊页岩砖厂已构成无证开采国家矿产资源页岩矿的违法事实。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询问笔录;2.现场照片;3.《江那俩勒页岩矿越界开采矿产资源量核实报告》;4.《关于涉案页岩矿价格的认定结论书》(砚价认〔2023〕311号)。
砚山县自然资源局已于2024年1月15日依法向砚山县福磊页岩砖厂进行了告知,你公司放弃了陈述、申辩、听证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四十条“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的,责令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赔偿损失,没收越界开采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的,处以违法所得30%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给予砚山县福磊页岩砖厂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停止一切越界开采违法行为。
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大写)叁万玖仟伍佰元整(¥:39500.00元);并处违法所得29%的罚款,人民币(大写)壹万壹仟肆佰伍拾伍元整(¥:11455.00元)。
以上金额合计人民币(大写)伍万零玖佰伍拾伍元整(¥:50955.00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砚山县福磊页岩砖厂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砚山县自然资源局指定的银行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砚山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依法向砚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本行政处罚决定的,砚山县自然资源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