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1月5日 星期天
文山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文环(砚)罚〔2024〕06号)
发布时间:2024-07-05 14:53:36     来源:文山州生态环境局砚山分局 阅读次数:2166

当事人名称:砚山县稼依镇老鹰窝采石场

经营者:马慈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2622MA6KC9R83Q

地址: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砚山县稼依镇小石桥老鹰窝                        

我局于2024年3月7日、4月11日、4月24日对你石场进行了调查,发现你石场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2024年3月7日文山州生态环境局在对你石场开展生态环境执法帮扶检查时,你石场正在生产,建设有一条生产线,基本生产工艺为:1破、2破、振动筛分、成品,现场提供了砚山县老鹰窝锦坤普通建筑材料用石灰石矿项目(建设规模:开采普通建筑材料用石灰岩矿3万t/a)的环境影响报告表、环评批复及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批复,2018年转型升级后项目(建设规模:开采普通建筑材料用石灰岩矿10万t/a)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和开展项目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2024年3月7日文山州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查)笔录1份;2024年4月11日文山州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份、现场检查(勘查)笔录1份、拍摄现场照片7张;2024年4月24日文山州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现场检查(勘查)笔录1份、拍摄现场照片5张;营业执照复印件、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相关人员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砚山县稼依镇老鹰窝采石场投资项目备案证、环评批复(砚环审〔2013〕66号)复印件、环评报告表(节选)复印件、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批复(砚环审〔2017〕17号)复印件、砚山县稼依镇老鹰窝采石场砂石料销售记录台账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石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2017年修订)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规定,依法应予以处罚。由于你石场2018年3月转型升级后项目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的规定,对你石场“未批先建”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同时因砚山县稼依镇老鹰窝采石场企业类型为个体工商户,所以对该石场经营者马慈昆和厂长马永旗违反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环境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按照《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规定》,结合你石场违法事实、排放污染物类型、环评文件类别、项目地点、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两年内环境违法行为次数、区域影响、改正态度、配合调查情况、补救措施、经济承受度、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等因子严格计算,对你石场处罚金额裁量为20.2万元。我局于2024年6月6日以《文山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文环(砚)罚告〔2024〕08号),告知你石场存在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及享有提出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五日内你石场未提出陈述、申辩,未要求举行听证。经我局2024年6月26日集体讨论决定,我局决定对你石场作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贰拾万零贰仟元整(¥20200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文山州生态环境局砚山分局取得《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并到指定银行完成缴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石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文山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文山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文山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文山州生态环境局

            2024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