卢某某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案
案件情况:2024年3月3日,砚山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砚山县景秀家园路段检查发现,卢某某驾驶云HXXXX8号车,通过滴滴出行软件平台从景秀家园2栋东北侧载客1人至轻一色•潮发订制,经调查得知,云HXXXX8号车为滴滴出行软件平台注册车辆,驾驶员卢某某通过滴滴出行软件平台接单,车上乘客通过滴滴出行软件平台下单,订单时间为:2024年3月3日14时53分,订单起点:景秀家园2栋东北侧,终点为:轻一色•潮发订制,因此趟订单驾驶员见执法人员到现场,故取消订单,但驾驶员手机显示今日流水共收取了38.2元的车费。经调查核实云H12G68号车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法律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违反本规定,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按照以下规定分别予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对当事人处以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决定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捌仟元整(¥8000.00) 的行政处罚。
处罚结果:罚款捌仟元整¥8000.00。
处罚单位:文山州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砚山大队
处罚时间:2024年3月4日
是否公示:是
砚山县旅游市场监管综合调度指挥中心
2024年3月21日